肩负起实现中国梦的历史责任
2013-04-01 07:3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左世忠
  人民法院在助推中国梦中,要始终坚持“为人民司法”宗旨,为奋斗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广大人民提供及时有力的服务和保障;要始终坚决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全体人民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平等参与权、平等发展权;要始终坚持发挥人民法院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为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应有的凝合力和推动力。

  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阐明:“面对浩浩荡荡的时代潮流,面对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殷切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一往无前,继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习总书记的讲话令人鼓舞、令人振奋。联想到我们人民法院担负的任务和工作实际,深深感到人民法院在实现中国梦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和神圣使命。

  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为人民司法”的司法宗旨,为奋斗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广大人民提供及时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纵观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历史,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和根本力量;回顾我们党九十多年的奋斗历程和我们国家六十多年的建设进程,正是因为我们党任何时候都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不断取得新胜利,不断创造新辉煌;人民法院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新进步、新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人民是我们的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源泉,我们的司法审判事业在服务和保障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一定要按照习总书记要求的那样,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具体来说,就是要始终牢记人民性是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性,就是要时刻悉心倾听人民诉求,认真回应人民期盼,在各项审判和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亲民、爱民、为民、利民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不断地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要始终如一地坚决维护公平正义,确保全体人民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的平等参与权、平等发展权。

  习总书记在讲话中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习总书记上述“三个共同”,指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共同享有的最基本、最广泛的平等参与权、平等发展权。我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广大人民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广大人民行使这些权利的职责。人民法院一定要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要求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各民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在实现中国梦进程中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发挥才能才华提供一个良好公平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使我们的中华民族在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的同时,也为我们的广大人民实现自己人生梦想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发挥人民法院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为我们的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实现伟大梦想提供应有的凝合力和推动力。

  习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只要我们紧密团结,万众一心,为实现共同梦想而奋斗,实现梦想的力量就无比强大。”团结就是力量。团结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的精神力量和法宝。正是因为我们的党在任何时候都能始终坚持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摇,正是因为我们的党在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得到了广大人民拥护和支持,也正是因为我们的党在任何艰难险阻面前都能始终与广大人民保持了“鱼水关系”般的亲密、坚如磐石般的团结,我们的党才能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才能领导广大人民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我们的党依然会团结和带领伟大的中国人民戮力同心、接力奋斗,用13亿人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

  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同时,深入推进重调息诉、和谐司法,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深入推行执行和解与行政调和工作,把调解职能引入到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最大限度地调和各种纠纷与矛盾,最大限度地化对立为协作、化消极为积极,最大限度地促使人民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作者系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