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能否在基层突破
2013-04-16 08:24: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静坤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近年来的司法改革比较关注顶层设计,解决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诸多问题,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如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哪些环节入手深化改革,值得认真研究。

  苏力教授曾在其著作《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指出:“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实际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最具有理论意义和最具挑战性的一系列问题在基层法院最突出、最显著。”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基层司法的现状已经今非昔比,但基层司法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有增无减。将目光投向司法实践,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由基层办理,绝大多数体制和机制问题都集中于基层,基层司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基础,决定着整个司法制度的运作状况。只有进一步夯实基层司法,司法体制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因此,为了准确把握有待深化改革的实际问题,找准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需要将目光投向基层司法。一言以蔽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在基层。

  重视基层司法,已经成为近年来司法改革的共识。之所以将基层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切入点,主要是由于基层司法具有诸多突出的比较优势。第一,改革离不开经验,而基层是司法经验的摇篮。作为“法律的生命”,经验来自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基层的司法实践。由于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基层办理,大量的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问题都出现在基层,因此,基层最能够出经验,例如“陈燕萍工作法”等先进经验大多出自基层。同时,也只有立足基层司法,才能够总结出符合国情和司法实际的经验,进而为司法改革提供真实素材和知识基础。第二,改革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而基层是实际问题的仓库。从前期司法改革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问题,都来自基层司法或者在基层司法中有突出的体现。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只有深入基层,认真梳理基层司法面临的实际问题,并着力破解基层亟待解决的难题,才能确保改革有的放矢、取得实效。第三,改革需要进行试点,而基层是改革试点的主要阵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谨慎开展,因此,“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模式,符合我国司法国情的实际要求。之前推行的“量刑规范化”等重大司法改革,都是率先选择基层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稳妥地推进改革。基层已经成为总结经验、锤炼方案、凝聚成果的司法改革试验田。

  在前期司法改革的基础上,之所以将基层司法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和着力点,主要是考虑到基层所面临的一些体制和机制难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同时现阶段基层司法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切实提高基层司法的能力水平,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第一,重视对基层司法的资源投入。现阶段基层“案多人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基层工作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一些地区还存在办案经费短缺的局面,只有持续加大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有效缓解基层的工作压力和经费困难,才能确保基层司法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加强对基层司法的工作指导。近年来,许多重要的法律陆续出台和修改,举刑事诉讼为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部基本法相继作出重要修改,其中许多新制度和新规定都对基层刑事司法工作有重要影响,只有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才能确保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此外,随着法律的修改完善,基层司法面临的新问题尤其是疑难复杂问题不断出现,其中不乏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层面的问题,只有认真梳理这些问题并且认真研究解决,才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第三,提高基层司法的管理水平。面对基层“案多人少”的现状,只有加强司法管理,才能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益和水平。现阶段的案件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基层司法的规范化,但其中一些管理流程仍然有待优化,一些考核指标仍然有待完善,要充分考虑基层司法的实际需求。尤其是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既要符合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也要考虑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关系。第四,减少基层司法的额外负担。以法院为例,目前基层法院除了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其他一些额外的工作负担,例如招商引资、协助拆迁等等,这些审判之外的工作不必要地耗费了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也与法院的角色和功能不符,有必要削减。第五,鼓励基层司法进行适度创新。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各地基层司法工作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不宜千篇一律,要突出地方司法特色,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司法工作的绩效。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基层司法可以在遵守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为立法和司法改革积累必要的经验。当然,基层的司法创新要恪守法律底线,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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