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起争执致人重伤 90后因防卫过当获刑
2013-04-24 14:25:58
     中国法院网讯 (徐隼)  在受到他人人身侵害时,来自重庆的90后青年小赵选择“以暴制暴”,最终造成他人重伤。日前,此案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小赵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12年8月15日晚上,闲来无事的小赵来到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的篮球场,打算打会儿球消磨时光,不想却因琐事与另一青年高某发生纠纷。吃了亏的高某恼羞成怒,事后纠集了朋友李某、张某等人,在嘉善县干窑镇新建的干窑小学工地东侧马路边将小赵拦住,要求其道歉。遭到小赵的拒绝后,高某等人便对其进行殴打及追赶。都说冲动是魔鬼,这话一点不错,小赵见势不妙随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奋力反击,先后将陈某、李某捅伤,导致李某左上腹壁穿通伤、肝左叶穿通伤、胃壁穿通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原本以为只是防卫行为,如今却坐上了被告席,直到这时小赵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告人是在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悔罪态度较好,并对受害人李某和陈某作了经济赔偿,综合案情,法院对被告人赵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防卫行为不可超出必要的限度,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需负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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