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
2013-04-25 10:47:27
     中国法院网讯 (周永恒 魏大为)  4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从即日起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试点中,滕州市法院、市中区法院将集中管辖本辖区及有关区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他区市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试点中,滕州市法院将集中管辖本辖区及山亭区法院、薛城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市中区法院集中管辖本辖区及台儿庄区法院、峄城区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滕州市法院、市中区法院不宜审理的以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报请中院决定,由中院指定另一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按照上级要求,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针对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参与诉讼带来的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试点中,集中管辖法院将努力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案件;在辖区内各基层法院立案窗口摆放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告知书,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起诉人向原有管辖权的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这次试点是最高法院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在全国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之一。最高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应当确定1至2个中级法院为试点法院;试点中级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至3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枣庄中院是省法院指定的全省两个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之一,滕州市法院、市中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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