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孩子白养三年觉得亏 阻碍公安解救获刑罚
2013-05-10 09:25:03
     中国法院网讯 (段连芳 侯成胜)  “刚开始我们不懂法,感觉花钱买个小孩儿养了几年,有感情了,被你们公安局的人解救走,感觉太亏,想向小孩儿的亲生父母要些抚养费,所以我们才想着法儿阻碍你们解救。”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民警在前往被拐儿童收买人家中解救该女童过程中,收买人王艳因阻碍解救行动被刑事拘留后向公安机关作出如上供述。日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件作出公开宣判,出卖孩子的亲生父母被判处刑罚。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卖孩子的收买人王艳因阻碍解救儿童被法院以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第241条明确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这一条里还有一款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作出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等行为的,将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但是其中也提到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该案中,收买被拐儿童的王艳在公安机关解救时进行了阻碍,因此,其行为已经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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