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法院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调查工作
2013-06-07 10:44: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谢 卢芯
  近年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从法律依据、调查要求、调查程序、调查内容等四大方面在“点线面”三结合,着力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工作。

  因人而异,着眼“三个点”制定未成年人庭前调查方案。田阳法院着眼调查对象,以户籍所在地为田阳县辖区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社会调查对象。着眼调查内容,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作为社会调查重点,侧重于重点调查内容。着眼调查程序,明确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以及相应工作流程的时限要求,规定由司法局指派司法所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辖区派出所通过走访交谈、电话访谈、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但是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主办法官在开庭前必须对其家属就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因情而定,把握“二条线”加强未成年人庭前调查管理。田阳法院把握好司法所这条主线。在委托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过程中,指导司法机关在指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核实,真实评估对象情况,出具合理性调查报告。把握好人民检察院这条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量刑建议和教育挽救的重要参考。

  因地制宜,注重“三层面”做好未成年人庭前调查工作。田阳法院注重保护隐私层面。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社会调查员参加调查工作,必要时应邀请镇街妇联、村妇女主任、群团组织负责人等一同前往对象家中审核谈话。注重客观公正层面。社会调查人员凡是与调查对象或者调查案件有利害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生意来往),应当申请自行回避。注重宽严相济层面。社会调查应针对未成年家庭情况、认知程度和帮教力量等因素,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的为未成年人作出调查报告,为认定审判案件事实提供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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