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封存往事 让失足少年对未来多一份自信
2013-12-12 14:25: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苏倩
  12月11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两名被告人中,一人被执行缓刑、另一人拘役刑期已满。如何让这两名未成年人卸下思想包袱,“无痕迹”回归社会,少年法庭的法官为此动足了脑筋。

  该院少年法庭的法官介绍说,依照现行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封存启动时间、封存程序等作详尽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是依据相关人员申请再作出封存决定,也有的是依职权直接作出。此外,法院办案部门和办公室案卷保管部门之间,又该如何衔接执行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问题。

  经过认真考虑,灵川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对该案创新采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相结合的模式。即:对外,由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当天即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送达给检察机关、公安局、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办案机关,告知其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及时对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之外,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借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同时,办案法官还及时约谈失足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法院封存决定及相应的后果,帮助失足少年“减压”。对内,由少年法庭作出、并由分管院领导签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在案卷移送归档时,一并送达给办公室(档案室),督促其依法履行好封存义务。

  少年法庭法官表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完善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让失足少年能少一份自卑,更好地圆人生之梦。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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