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法院狠抓“三个规范”打击危险驾驶犯罪
2013-06-09 08:30: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江频道 | 作者:陈超
  近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成为“醉驾入刑”以来柳江县又一个因醉驾犯罪被科以刑罚的人。为有效打击此类易发多发的犯罪行为,“酒驾入刑”两年来,柳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全力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柳江法院共审结因醉酒引发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共8件8人次,定罪并判处1至6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共计两万余元。

  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中,柳江法院刑庭始终注重抓好三个“规范”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一是规范量刑标准,针对案件涉及的驾驶车型、道路类型、醉酒程度、实际损害后果等因素,细化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档次,确保量刑均衡、规范和科学;二是规范罚金幅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处罚金,同时要求判处的拘役与罚金数额比例要适当;三是规范缓刑适用,强化与公安、检察部门的沟通联络,明确高速醉驾、冲卡拒检、事后逃逸、致人伤亡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醉驾后果严重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缓刑,规范并统一裁判尺度。

  此外,柳江法院加大对“醉驾入刑”法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将“醉驾入刑”法律规定作为开展法律宣传的主要内容。主审法官不仅在宣判之后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使之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而且还选择比较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借助报刊、电视、网站等多种法宣载体以案说法,将法律的震慑作用通过媒体传递给社会,警醒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自觉依法驾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法官提醒市民: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如果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即构成犯罪。每一个市民都应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在保持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同时,保护自己也保护他人的安全,更不能因为碍于情面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进而触犯刑法以至于最后失去自由及丢掉工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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