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机出事故隐瞒不报 连云港一企业被判担责
2013-06-17 16:48:29
     中国法院网讯 (朱先明)  6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系因连云港某热电有限公司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致使装载机起火燃烧而引发,该企业在违规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并撤自处理职工,法庭经审理判令该公司给付职工孙某某工资6960元,撤销该公司《关于对公司装载机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了解,原告孙某某系连云港某热电有限公司的职工,负责驾驶装载机。2012年10月4日,孙某某在上夜班作业時,发现机械上一根螺丝松动,便弯腰准备去把螺丝上紧,忽然听到装载机发岀吱吱的声音,抬头一看装载机冒起了浓烟。孙某某赶紧逃离机械,只见装载机火光一片,不一会儿,装载机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事故令人触目惊心。经检查,该起事故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约36000元。

  热电公司认为,孙某某在明知装载机部分螺丝松动的情况下,依然强行操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装载机后部着火,给公司造成修理费、配件费等费用损失。事故发生后,热电公司给予孙某某7200元的经济处罚。孙某某说,装载机着火不是人为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火灾事故责任,他要求热电公司补发自己的全部工资,遭到拒绝。孙某某一怒之下,到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要工资和加班费的仲裁请求,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热电公司给付孙某某812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4日夜里,孙某某发现装载机斗底部铁块松动将脱落,便与另一名装载机司机停车修理。因需将装载机车斗抬起,孙某某上驾驶台发动机准备抬起车斗时,装载机后部起火,孙某某跳下车与其他员工一起将火扑灭,装载机部分被烧毁。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不是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而是自行出具《关于对公司装载机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确认孙某某作为当班驾驶员没有按照公司有关《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事故,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职工孙某某。面对劳动仲裁结果,热电公司不服,遂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该热电公司制定的《设备技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明确生产部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工作,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管理》,负责相关使用证的搬离和定期检验工作。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叉车、铲车,严格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压力容器进行管理;该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设备修复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设备、安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明责任和原因,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0%-30%。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其责任显然分的很清楚。

  再对照国务院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了“如特种设备造成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孙某某驾驶的装载机着火后造成维修等直接经济损失已经超过1万元,属重大事故,应当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而热电公司自行调查并出具事故报告,显然违反了国务院的上述规定,同时也与自己单位制定的《设备技术管理规定》相矛盾,该事故报告不具备合法性,所作出的《关于对公司装载机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缺乏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法院对孙某某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仲裁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热电公司主张的要求孙某某赔偿设备及窝工损失38450元的诉求,虽然热电公司制定的《设备技术管理规定》中规定“重大设备事故要给责任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30%的处罚”,但是热电公司认定孙某某为该起事故的责任人缺乏合法依据,同时热电公司的该项诉求也没有经过仲裁程序,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判决热电公司在10日内给付孙某某的工资6960元,撤销其《关于对公司装载机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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