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法院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2013-06-27 11:18: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袁琴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率先出台重庆市首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和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规范适用范围。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自判决生效之日开始封存犯罪记录。限定在公检法等单位依法办案进行调查、有关单位依法进行从业资格调查以及基于其他法定事由时,经过审批可以查询、使用封存的犯罪记录档案。除法定事由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卷材料。

   规范保密措施。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律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对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检察机关分案起诉。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向辩护人、合适成年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不得公开的事项和信息。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组织人员旁听。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宣判时审判人员应向旁听人员告知不应公开的事项和信息。

  规范封存处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属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制作《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辩护人、合适成年人。移送执行时,应在记录有封存犯罪信息的文书上加盖“封存档案注意保密”专用章,连同《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一并移送。案件归档时,在审理卷右上方加盖“犯罪记录封存档案”专用章,电子档案加设封存模块,做好犯罪记录封存的标识。案件中需对部分被告人封存犯罪记录的,全案均按照封存档案管理。集中清理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归档的案件卷宗和电子档案,对属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档案,按本规定转为封存档案管理。

  规范查询使用。需要查询、复制封存档案的,应提供查询、复制的理由和依据。查询、复制申请经由少审庭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过审批复制封存档案材料的,档案室应在复制材料上加盖“封存档案注意保密”的专用章。封存档案中部分被告人的犯罪记录不属封存范围,对该部分被告人犯罪档案的查询、复制,由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审批,并指派人员对复制档案材料中属封存范围的内容作技术处理。因其他案件审理需要复制、使用封存档案材料的,案件审结后,应将复制的封存档案材料装入审理卷副卷。

  规范封存解除。规定应解除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形为:刑罚执行完毕前,因发现罪犯年满十八周岁前有漏罪或又犯新罪被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超过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因发现罪犯年满十八周岁前有漏罪或又犯新罪被判处刑罚,前后罪被判处的刑期相加超过有期徒刑五年的。对于决定解除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由少审庭制作《解除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原公诉机关、辩护人、合适成年人、刑罚执行机关,同时书面通知档案室,并将解除封存的相关材料装订归档。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