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试点减刑假释财产刑审查
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
2013-06-28 10:10:42
     中国法院网讯 (曹浪)  财产刑执行难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服刑犯财产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履行率长期处于极低水平,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近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广西高院会议精神,柳州中院联合市检察院、监狱机关,积极探索利用减刑、假释审查服刑犯财产刑试点工作,从而督促服刑犯履行财产刑。

  在刚刚结案的鹿州监狱二季度减刑、假释案件中,经过驻监检察机关对二百五十多名服刑犯服刑期间消费情况的审查,发现服刑犯蓝某等六人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2日,消费金额均大大超过了其财产刑金额,尤其是服刑犯马某,十个月间消费达6501.68元,狱内消费账户余额为2467.54元,总金额达到近9000元,是其罚金3000元的三倍。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六名服刑犯提出检察意见书。

  柳州中院审监庭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书后,依法对以上六名服刑犯的减刑案件开庭审理,经过庭审质证,六名服刑犯对其未能及时履行财产刑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悔过。庭审结束后,短短三天内,其中五名服刑犯的家属均代为履行了财产刑。其余一名服刑犯,由于其犯罪时未成年,不具备独立履行财产刑的经济能力,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减刑未做限制。

  此次试点工作,是柳州中院长期坚持司法改革创新的又一有力举措。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证明了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审查罪犯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可以有效督促服刑犯履行财产刑。由于罪犯财产刑履行能力,涉及到服刑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共同财产情况、不动产、企业股份等多个方面。单纯依靠传统的执行程序,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无疑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这在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情况下,执行的难度极大。因此,采取检察机关监督与服刑犯举证相结合的举证方式,由检察机关对其狱内消费情况进行审查,服刑犯对其履行能力进行举证,对于无法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限制其减刑、假释,将是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下,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最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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