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让司法公正更美
2013-08-09 15:18: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江洲
  英国有一法律谚语“公平与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从这样的角度来说,司法公正是可以看见的。公正的司法应当如皓月般的明净,如泉水般清纯。但是当不廉洁的行为与司法公正有染时,司法公正就会蒙上污垢,法律就不会被信仰,社会公正的危机就会出现。只有廉洁的司法才会使公正更加美丽。

  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法官不遵守职业道德,堕落为一个没有公正理念的执法者,公正反而成为了他徇私枉法的障碍。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泉水般清纯的河水变成了污水,这绝对不是一个法官个人的悲哀,而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法律正义与善良之术,是调和社会关系的减震器,而不公正的司法却使人类遭受苦难,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不公正的司法使国家失去权威。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保证,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法律应当得到公民的信仰和支持,司法权是国家权利,司法以法律的实施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权威的基础,从这个意义出发,司法公正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威的丧失。

  不廉洁的司法时刻侵蚀着司法权威。廉洁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如果丧失了廉洁,就会成为一种牟利的工具,其恶甚至超过犯罪之恶。法官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司法的廉洁与清明是国家秩序良好的象征。如果司法离开廉洁,将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失去社会的信任,司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公正与廉洁对一个法官来说应当比明亮的眼睛还要珍贵。公生明,廉生威。法官的价值要在公与廉中才能体现,法律的办量要在公与廉中才能显露,法官的生命要在公与廉中才能永生。一个法官只有在审判殿堂,讲事实,拒权威,拒诱惑,公正办案,清明似水,无私无畏才能愧于人生。

  廉洁是一名法官的立身之本,一朝法袍穿,朝朝明镜悬。千里之堤易溃于蚁穴,立身处世防微杜渐。法官与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结缘总是从很小的地方开始的,先小恩小惠吃吃喝喝,再称兄道弟不分你我,再同流合污落入水中,想回首时已经落水太深了。要守住公正与廉洁防线,首先要从不贪做起,一个在心里筑牢防线的司法者才能不贪不惰弘正气,无私无畏护法威,成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

  公正与廉洁是支撑司法权威的两大支柱,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形象。为了让司法公正更美,我们应当时刻牢记公正与廉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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