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
2013-09-02 15:42: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廊坊频道 | 作者:闫昊
  本文首先明确了低碳经济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论述了通过法律对低碳经济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然后再着重分析怎样通过法律促进低碳经济中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和服务创新,之后还要注意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政府的定位、私营企业的作用以及农村的低碳之路问题。    

  [关键词]低碳经济 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是一种发展模式,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世界各国纷纷确立了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期望在未来的竞争中争取和保持优势地位。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中国政府承诺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比之2005年实现减排50%,而且温家宝总理郑重指出即使哥本哈根会议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中国仍然会遵守上述承诺,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结合我国当前高污染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方式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低碳经济之路是必然选择。机遇不容错过,困难必须客服,低碳经济的全面发展要求我们建立健全一系列适应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制度体系,尤其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和保护低碳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指引。本文拟就法律规制的角度分析之。 

  一、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 

  低碳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的更高级目标。人类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和成效,很大程度上在于大幅度地提高稀缺资源的生产率。纵观人类生产方式的演变,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在工业革命的开始,经济发展的主要稀缺因素是劳动和资本,因此经济增长需要通过机器对劳动力的替代,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本生产率。事实上,过去200多年来的工业革命就是以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几十倍为特征的。今天,制约人类经济发展的稀缺资源已经从劳动力转移到像化石能源和大气容量这样的自然资本,因此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和二氧化碳的生产率,将是未来几十年经济创新的主要任务。 低碳经济的革命本质是从传统的劳动生产率时代进入到未来的资源生产率时代。然而在这场革命中,除了技术创新这个关键性因素之外,更根本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是制度,更有甚者制度经济学已经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向我们展示了制度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根本作用。在人类已经发明的制度中,法律与婚姻并列成为两种最好的制度,实际上我们在生活中也常常抱怨其是人类发明的最差的制度。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实际上乃是人们忽视了法律在实际生活正在发挥着作用,人们抱怨法律乃说明了法律的强大生命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其被贯彻适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然而人们却是在抱怨法律的,这说明法律还未能达到方便人们生活的最完满状态。历史法学派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自然流露、法律是沉默运作的力量。” 其很好的说明了法律的社会基础,然而却未能很好的说明变革时期社会的真实需求,确切的说是忽略了法律的目的。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这句话看似保守,实则充满革命性。法是食吾子的撒旦,法只有靠摈除自己的过去,方得再生。 是社会的需求使其获得新生,携带其惯有的理性,变得冷酷起来。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为了夺取这一制高点,很多国家都已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运用制度的力量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在所有的这些立法中都无疑例外的瞄准了低碳经济这个目标,从传统的产品拥有型国家(重视交换价值)转变为未来的服务使用型社会(重视使用价值)。例如在未来的能源服务中,能源效率服务公司不是要通过为家庭和企业生产和销售更多的电力或能源获得盈利,而是要通过为企业和家庭提供节能服务而赚钱。每条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而每个领域的立法,即是为了实现这个领域内的社会目标。不管权利的法通过斗争还是非斗争的形式实现,(立法即为其中一种),都包含在法的目的当中,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在全社会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化利益,使民众享受最方便、最低廉、最舒适的服务,我想是低碳经济立法的终极目标。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斯科.庞德在其撰写的《法律哲学导论中》为我们表述了这样的社会和法律的图景:“为了理解当下的法律,我满足于这样一幅图景,即在付出最小代价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我愿意把法律看成这样的一种社会制度,即在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生活中的要求、需要和期望——的社会制度。就理解法律这个目的而言,我很高兴能从法律的历史中发现了这样的记载:它通过社会控制的方式而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进行承认和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日益广泛和有效地保护;更彻底和更有效地杜绝浪费并防止人们在享受生活时发生冲突——总而言之,一项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 具体讲,低碳经济的图景乃是为了实现用最小的资源消耗的条件下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低碳经济下的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且实施,安排和满足人们的各种合理需求,且能以最小的资源消耗为条件的一种社会制度。而制定低碳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形成一种日益有效的社会工程。  

  二、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具体分析 

  在法律领域,对低碳经济进行广泛而有效的规制是个系统工程,有赖于法律各部分通力合作甚至融合。本文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方面来论述法律应该如何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制度创新的关键,是提高化石能源使用和二氧化碳消费的价格,为生产和消费的低碳化转型提供激励机制。工业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严重地依赖于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即劳动力价格的提高促进了劳动节约型技术的研发和劳动节约型产业的发展。与此类似,未来的低碳经济社会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生产率和二氧化碳生产率,也需要大幅度提高化石能源消耗的价格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这从欧盟的发展事例中可以得到证明,当前欧盟的人均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只有美国人的一半左右,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欧洲的能源价格要比美国高出许多 。目前,提高二氧化碳价格的制度设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碳税机制,由政府确定二氧化碳排放的上涨价格,然后通过市场机制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数量;另一种是限制排放和交易许可机制(cap-trade),由政府确定可以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规模,然后通过市场交易提高碳生产和消费活动的效率。当前对这两种机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存在着分歧意见,因为二氧化碳税收提供的是成本确定性,而限制排放与交易许可制度提供的才是环境确定性,因为有钱人可以支付更高的汽油价格但依然去买悍马车,向大气中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所以很多情况下选择排污权的方式,在那里实现了排污的总量控制,根据这个总量确定排污的发行量,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从排污权的客体——“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者国家那里取得排污权,完成排污权的在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在完成一级市场的初始分配后,排污权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在这个市场中排污主体将其在一级市场获得的富余的市场容量资源使用权以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转让以牟取经济利益。一方面,这可以鼓励排污主体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排污而成为市场上的卖方;另一方面,这可以使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能通过买入他人富余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方式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并且排污权的交易使得企业有了更强的选择性。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究竟是自己动手治理污染还是在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是有充分的选择自由的。如果自己治理污染的成本高于市场上销售的排污权的价格,它当然不会选择治理污染而会去购买排污权以降低成本。反之亦然。同时,由于排污权的交易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完成的,而且总量控制目标是逐年减少的,环境保护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可以说,排污权的交易市场是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能够协调促进的核心环节。而建立排污权交易所则是则是更高层级的交易形式,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有利于更多的买卖方第一时间来此交易,形成更多的供应和需求,有利于价格发现,也能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的成功,从而间接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由于交易所采用一种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排污权交易还有助于政府对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并规范政府行为,也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际上扩大了污染治理者的范围。 在环境金融法领域,排污权的发现引人注目。环境金融法即是环境资源法与金融法的融合,在环境金融法领域,对低碳经济进行广泛而有效地规制有赖于这种融合。这种融合产生出许多新兴的边缘综合学科,这些学科将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最活跃和最有效的作用,并且已经结出了丰硕的果实。排污权交易所在我国天津和上海都已经挂牌交易,这标志着低碳经济法律规制已经全面铺开。环境资源法是否能够与金融法融合产生出新的内容,除了需要两个发生交叉的社会领域的事物特性外,更取决于一种形式,一种可以交易的形式,融合产生的新的内容也必须具有可交易的形式。它必须是可定价、可量化、可分割、以及可交换流动的,这些所有的都是它要求具备的市场特性。交易乃是一种财产的流通移转,在法律上财产即财产权,因此交易实际上乃是一种财产权的移转。我们所说的“新的内容”也必须是一种权利的形式,它可以没有其所表征的事物的物理特性,如不易定价、很难量化、分割,甚至交换也不可能,但是,相反地,经过融合之后它具有了这些性质,而这些性质将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现实中不乏有效的需求和供给,在这些供需中我们发现了潜在新型权利的现实形态,排污权只是其中一种,我们要做的就是发现新型权利的生成机制以及规范机制和保护机制。

  低碳经济是一场技术创新革命,在能源流的整个过程中提高能源生产率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涉及到一系列的技术革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技术的创新。首先,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弱,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任其放任自流,而且我国传统上也没有重视人的精神产出这一块。我国目前自主技术创新特别是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的创新特别滞后,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民族企业的成长。在一些行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密集的行业,由于完全依靠国外的技术,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附加值低,每年给国外知识产权的费用非常高昂,导致本土企业纷纷退出该行业。低碳经济实际上国家之间的赛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国民自主创新的有效机制,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增强了企业和民众的收益预期,从而激发他们投入资金和人力从事创新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另一方面,增强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承担更大成本和风险的预期,打消了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来获益的预期。通过这两个方面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步入良性循环,这对支持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其次,从立法上培育创新性高科技企业,鼓励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国家可专门设立低碳高科技园区,打造成像北京中关村一样的产业集群,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集中优势人才资源专攻急需或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低碳技术。在税收上给以低碳研发的企业优惠。如根据《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计划》,英国政府可以和政府签订有关碳排放的资源性协议。如果企业的排放标准达到了协议规定的标准,则企业可以见面20%的能源消费税;如果达不到协议规定标准,则需要缴纳100%的能源消费税。相反,如果企业不和政府签订这一协议,则企业的排放标准即使达到了标准,也必须缴纳100%的能源消费税。 中国可以借鉴以上做法,加快建立节能降耗的激励机制。在融资上可宽限该类型企业的上市条件,融资条件,如通过无息贷款、无偿资助等方式,加快对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通过大宗或政府采购来促进节能技术商业化和快速普及。在低碳技术研发企业的设立上,资本要求按宽设置,比如《公司法》第26条规定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可以在5年内缴清,应该让低碳技术的企业也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国家可专门设立创新科研基金,专门由于资助致力于碳减排技术的项目。最后,从立法上加强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促进资源利用相“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转变。在这方面,国际上,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案例。比如,日本制定了非常完备的循环经济立法,通过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或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或给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予以鼓励。 中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总之,通过法律的规制,增强人们的预期,引导人们做出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维持创新的动力,以此激励技术创新。

  低碳经济还需要管理和服务上的支持。低碳经济要减少碳的排放,必然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然而清洁能源造出来之后其商品形式不一定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如太阳能电池,可能电量少,受天气影响大。还有沼气照明是否真的比一般的电照明更受居民信赖呢?一般情况下,有沼气用电的农村居民家中肯定也会有一般用电的,沼气用电到底能发挥什么程度的作用,其经济成本和利益如何,恐怕也难以承受考量。新能源商品往往开发成本高,使用价值不及同等功能的传统能源商品,因此普及起来也很难,所以开发与消费者需求对路且具有比较优势的的新能源商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当然这有个过程,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其开发成本显然很高,但是我们看到其趋势是成本越来越低了,且性能越来越好。这些新能源汽车在油价高涨或燃油税很高的情况下,若能在税制上给以帮助,显然会比传统汽车更具有吸引力。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尽量的缩小这些差距,并为缩小这些差距提供条件,当处于接近等同水平时,我们要通过像税制等因素使其具有比较优势,来引导大众的消费趋势。在管理上,为了实现低碳的目标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建设使用碳排放、居住建设碳排放、公共建筑碳排放、交通碳排放、生产碳排放。这些都涉及到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的策略首先在于建筑使用中及家庭生活交通上节能,在生活模式和消费观念上进行积极引导,使用高效空调、照明及节能家电,公共交通服务上不断改进,发行一卡通,加强换乘减免等措施;企业不断的改进技术,加强节能型汽车的推广等技术措施来降低交通燃油消耗;提高个人的思想意识及节能观念,提倡可能情况下依靠自行车及步行交通 。城市的空间布局避免规模的过度扩张与功能的单一化,积极引导城市各项功能的合理区分,积极引导城市各项要素向城镇集聚。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政府的定位问题。无疑地,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低碳经济的发展仍然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来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正如哈耶克所言:“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到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的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大局将如何行使权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计划个人的事物”。 在中国行政权力一家独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朱苏力教授认为,这就好比一国不可以有二君,若有了,结果只会是争来斗去,相互打仗。 但我们应该看到低碳经济在中国的的发展固然需要政府的主导,但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方向仍然是进一步的放权减权,由警察国家到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即使采用像日本那样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政府也应当用市场化的方式和经济型手段来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警惕政府借推进低碳发展之名行破坏市场化之实,政府应该定位在政策指引、服务性政府、有限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之内。低碳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依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实施。

  其次要重视民营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由于低碳经济发展有很强的政策作用,因此在与国营企业的竞争中民营企业往往被排除在外,而低碳技术行业尚属一个不成熟的行业,在很大程度上私企没有那个实力承担风险。但实际上我们发现很多清洁能源行业的企业巨头如无锡的尚德电力、德州的皇明太阳能都是私人起主要作用的,国家在其中只是其投资人而且最好只是投资人的作用。国企在这些领域往往是低效和迟钝的,搞规模扩张可以,搞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就失去兴趣。国家要充分认识到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行业敢于冒险管理灵活的先行先试作用,并通过法律给以充分支持和保护。

  再次,城市和农村应同时放入到低碳发展的规划中。很多人认为在农村不可能实行低碳经济,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应该说首先不应该有这种“户籍”思维。其次,在农村碳排放也很多,在一些小城镇,特别是城市郊区尤其严重,污染向农村转移早已成为事实。最后在农村也很有低碳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决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清洁能源其采集不可能大规模的放在城市,受到场地空间的限制,它只能出现在地广人稀的农村,而且对于某些资源如地热就肯定不会再城市。我们不能把农村看作是输送能源的基地仅此而已,而应利用农村的优势在农村发展低碳经济。

  四、结语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来自低碳经济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但不管怎样我们都应当抓住。发展低碳经济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社会法律制度是该系统的一部分,也是为了该系统工程能够完成实现的保障。我们期希望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逐步实现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创新,承认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以最小的资源耗费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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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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