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菏泽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犯贪腐三罪获刑16年
2013-10-23 08:47:48
     中国法院网讯 (郝银刚 刘潇)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边鲁颖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边鲁颖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菏泽中院审理查明:自2003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边鲁颖利用担任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本局其他工作人员,先后七次采取截留公款予以私分、报销私人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52.1762万元,被告人边鲁颖个人得款24.06万元。

  2004年8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边鲁颖利用担任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鄄城县郑营乡、左营乡、彭楼镇等乡镇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拨付资金,冯某军、宋某武在审批商住楼用地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3万元。

  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边鲁颖利用担任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组织召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与本局党组成员苏衍军、张化福、张兆吉、杨忠华、宋绍智等人商议,违反专款专用规定,指使出纳杨军用异地开垦补充耕地资金连同利息共计406万余元,补贴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

  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边鲁颖利用担任鄄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副局长宋绍智、规划站站长崔锋,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有偿易地调剂占补平衡指标606.25公顷,购买指标方巨野县、菏泽市牡丹区、经济开发区等地,利用上述指标报批耕地转建设用地549.31公顷,致使国家耕地流失8239.65亩。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鲁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边鲁颖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边鲁颖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菏泽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边鲁颖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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