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首次实施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车辆限行
2013-12-21 14:11:18 | 来源:法制网-央广网 | 作者:明慧 王逸群
  21日10时起,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区三环以内道路车辆限行,第一天尾号1、6,第二天尾号2、7,第三天尾号3、8,第四天尾号4、9,第五天尾号5、0,以此类推。

  昨晚20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启动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提出自12月20日22时发布Ⅱ级重污染天气预警,21日10时正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从21日10时开始至24时,市区三环以内道路,尾号1、6车辆限行。这是今年10月底《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出台后,首次发布Ⅱ级重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石家庄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预报,今日及未来几日,该市地面气压场弱,大气层结稳定,风力弱,扩散能力差,雾霾将持续,污染物将出现高浓度累积,气象条件很不利于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消除。

  据介绍,21日10时起,石家庄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区三环以内道路车辆限行,第一天尾号1、6,第二天尾号2、7,第三天尾号3、8,第四天尾号4、9,第五天尾号5、0,以此类推。字母尾号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军队、警务、急救、抢险等应急、民生保障车辆、公交车、出租车除外。

  今天发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尽快通知各单位和相关企业迅速行动,做好预警应急响应准备,确保在21日上午10时前将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AB角制度,必须有领导在岗在位,并明确具体负责应急响应的主管领导。

  正式启动应急响应后,石家庄市大气办各督导组要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重污染期间的偷排超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对整个预警响应期间实施全方位监督,对未按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