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投毒他人鱼塘 触犯刑律获刑赔款
2013-12-27 09:3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东营市东营区频道
  东营区的王某为泄愤,对他人鱼塘投毒,致鱼大部分死亡,对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某与康某均是黄河街道办事处人,王某在康某承包的鱼塘西面承包了一起修路工程,康某经常阻拦王某雇的拉土车和铲车经过,给其施工造成了影响,二人为此积下不少怨恨。王某为解心头不满,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王某与支某驾车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油郭村诚信农资经营部假借种地为由购买硫丹农药三箱。后被告人王某将三箱硫丹农药分别装进三个塑料袋中,并于当晚窜至康某承包的鱼塘南坝靠东的地方将用塑料袋包装的硫丹农药抛进鱼塘,致鱼塘内的鱼中毒死亡。次日被告人王某趁家中无人,在家中厨房灶膛内将硫丹药瓶烧毁。经统计,鱼塘内捕捞各种死鱼共计228874斤,根据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报告书,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40847.2元。2013年8月28日,王某亲属与被害人康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亲属自愿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死鱼损失23万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于个人目的,采取往鱼塘投毒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上述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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