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有毒食品案6人获刑 保健食品市场乱象横生
2014-01-20 16:13:14 |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严琪
今天上午宣判现场
  5起有毒食品案 6人获刑

  法官称保健食品市场乱象横生 建议加大处罚理性消费

  今天上午,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五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在宣判后召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暨消费提示”新闻通报会,对近三年来审理的涉及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了分析和通报。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在法律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处罚的同时,法官也建议广大消费者理性科学对待保健品。

  数字

  产业超2600亿元

  保健食品市场的产业规模已超过2600亿人民币,并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

  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获悉,近三年,一中院辖区各法院共审理涉及侵犯食品安全类案件共计147件,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95件,占此类案件的64.6%,这其中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案件又占到案件总数的九成。去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了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司法机关也针对相关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严格适用法律进行惩处,相关案件的审理基本集中在2013年度内。

  今天宣判的五起案件均系2013年市公安机关集中打击一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保健食品的系列案件。当事人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美国黑金”、“植物伟哥”、“都邦”等保健食品,通过成人用品超市、便利店、药店进行销售,并向消费者宣传上述保健食品能够提升性功能。被查获后,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上述食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或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分。

  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五起案件六名被告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做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担忧

  重审批轻监管 企业擅自开工

  从这宣判的五起案件中,可以总结出国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保健品的几个特征:

  一是生产成本低廉。主要有保健食品中不含任何营养成分,根本不具备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原材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违法添加违禁成分等表现形式,生产者以低廉的生产成本谋取暴利。

  二是销售渠道多元。由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未获准生产,经营者往往选择小型便利店、礼品店、成人用品店等场所,或者以直销、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等方式进行销售,这些销售渠道或较为隐蔽,或流动性强,给监管工作带来实际困难;

  三是受众群体离散。老年人群体向来是保健食品市场的主力消费人群。近些年,中青年消费群体呈逐年增长趋势。另外,乡镇、农村居民和低收入者对保健食品的消费热情开始提升,也由于自身信息闭塞、购买渠道不规范而成为非法生产的保健食品的主要受侵害群体。

  四是宣传手段夸大。市面上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广告宣传四处可见,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俯仰皆是。

  五是监管机制薄弱。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审批时间长、门槛高使新功能产品入市难度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在难以取得生产许可证和批号的情况下,选择擅自生产保健食品并销售,并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下违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身心安全。

  对策

  加大处罚理性消费

  201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立法修正,加大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2013年5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增强了对此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可操作性。

  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经常要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案件审理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都较为复杂。

  就在本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及保健品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再次做出明文规定。

  对于保健品,广大消费者往往存在两种消费误区:一是将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二是将保健食品替代食品。实际上,合格的保健食品虽有一定保健功效,但并不具备预防、治疗疾病的功效。同时,保健食品在使用中有适宜人群的限制,也不含全面的营养成分,功效往往被夸大,不少服用者甚至产生了依赖。“理性看待、科学购买、合理使用”,一中院宋振宇法官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广大市民朋友们选对、选好了保健食品,才能真正提升生活质量。”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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