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特殊的希望工程
2014-03-07 08:31: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屠少萌 方芳
刘雯雯 制图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常青藤。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做得好不好,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未来。30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和队伍,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全面开展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维护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审判机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由此诞生。30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不断完善,从最初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为独立建制的刑事或综合审判庭,从仅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到部分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也设立少年法庭。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7个中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从单纯刑事案件发展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使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更加专业、更加全面。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17个试点中院的基础上,又选择了32个符合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室设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加大对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力度。各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负责的部门,上海高院和北京高院还率先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机构。2013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将少年审判机构正式更名为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家事案件,对少年案件与家事案件合并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设有各种类型的少年法庭2300余个,有专兼职少年法庭法官7400余人。少年法庭工作被人民群众称赞为特殊的希望工程,一些优秀的少年法庭女法官被亲切地誉为“法官妈妈”。

  少审工作取得突出成就

  30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地审判了大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有力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0年来,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48万余人,非监禁刑适用比例不断提高,从2009年的33.84%稳步提升至2013年的40.3%。经过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绝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积极改造,重返社会后多数都成为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未成年犯罪人数连续下降,在犯罪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也连续下降。2002年至2013年间,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不到全部罪犯重新犯罪率的三分之一。

  工作制度机制创新发展

  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健全完善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机制。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了细化。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对少年法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进。2010年8月,由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刑事审判方面,各级法院坚持“寓教于审”制度,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行“圆桌审判”方式,营造宽松的庭审氛围,使未成年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裁判惩处;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心理矫正和疏导,为法院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为判后有针对性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途径,对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建立健全帮教工作机制,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工作。

  民事审判方面,各级法院拓展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途径,创造性地提出“积极、优先、亲和、关怀”的司法理念,在审判方式上引入、创建“社会观护员”和“诉讼教育引导”等制度,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2011年,上海高院与团市委合作,聘请300余名青少年社工参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观护回访工作。广州中院先后两次面向社会招聘了350余名高素质的社会热心人士作为“羊城少年法庭之友”,按照区域分配到全市两级法院担任社会观护员、社会调查员等。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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