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申报相关手续非法储存爆炸物 三人终获刑罚
2014-04-10 15:31:39
     中国法院网讯 (胡英耀 李送德)  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未申报相关手续,合伙购置鞭炮引线用于生产鞭炮,结果钱没赚到,弄得鸡飞蛋打,获刑又赔偿。4月10日上午,三被告人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均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系道江镇某居委会居民,2003年三人合伙购置了200元鞭炮引线用于生产鞭炮,后由于未申报到制作鞭炮的相关手续,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将购置的引线储存在陈某某房屋的地下室内。2013年2月18日14时许,未成年人唐某某、朱某某进入该地下室玩耍,引起储存在地下室内的鞭炮引线发生爆炸,致使被害人唐某某、朱某某严重受伤及房屋部分垮塌的后果。经鉴定,引线的黑火药含量约为2kg。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被道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朱某某的监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已依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31万元。2014年4月9日三被告人在原来赔偿的基础上,再共同赔偿唐某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朱某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与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法院委托司法机关对三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其所在社区愿意配合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行监管和帮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对三被告人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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