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群众路线 乐为人民公仆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2014-04-15 16:15: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彩娥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这个被历代王朝证明过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揭示了人民力量的伟大,人心向背的重要。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斗争中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为了践行群众路线,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无数优秀的共产党人前赴后继,乐为人民公仆。他们心中时刻牵挂百姓,以顽强的毅力抵御诱惑,在富贵前守住了清贫,在喧闹中耐住了寂寞,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受到人民群众的深切爱戴。

  “大树扎根于沃土,高楼立足于基石”。党的作风影响和决定着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反映和体现着党的作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发展后,放松了对群众路线的教育和学习,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群众路线偏离,大量贪腐案件频频发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改进党的工作作风,拉近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强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任感,是我们党自我警醒的英明决策,正当其时,寓意深远。

  法院是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机关,是联系群众最密切的地方,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服务者,法院各项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坚持群众观点是法院执法办案的自觉价值追求,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正确途径。因此,要努力使干警与人民群众感情更浓厚一些,服务更扎实一些。近年来,有些干警对当事人缺乏热情,冷横硬推,简单粗暴,纪律松弛,热衷于吃喝玩乐,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好处少了也不一定办成事,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和切身利益,损害了法院、法官的公信和权威。

  作为一名法官,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彻底去掉“官本位”思想,真正沉下身子、放下架子,贴近群众,乐为人民公仆。思想决定行为,行为丰富思想,外在行为的改变,来自于内在思想的转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是否入脑入心随行,关键在于个人的思想认识是否触及自己的灵魂深处,思想不触及的改变,必然是短暂、反复、表面化的。只有通过不断学习、自我分析、深挖思想根源,通过梳理正确的理想信念,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积极性才能被调动起来,才能激发正能量,工作作风才会从根本上解决。践行群众路线,乐为人民公仆,不是说去农村与农民聊聊家常,去地里看看,送几张法官名片,解答几个法律知识就行了,关键在于是不是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是不是把人民群众的事真正放在心上,是不是对人民群众的疾苦心怀怜悯,感同身受,是不是干了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工作成效。在工作中,我们扪心自问:接待当事人,是否做到了热情耐心,为群众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待每一次庭审,是否做到了依法公正,把维护群众利益和审判工作结合了起来?制作每一份判决是否做到了认真严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作为法官,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立足于当下和眼前,立足于自身实际,立足于本职岗位,从规范每一个行为,做好每一件事情做起,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能力,做到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待来访当事人的时候,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理解、懂得尊重当事人、懂得倾听,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信与底气,有不断改进工作的决心与行动,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坚持以群众的期盼为标准来谋划工作,以群众的要求为标准来确定工作,以群众的满意为标准来衡量工作,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亲人,诚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我认为,这就是对“践行群众路线,乐为人民公仆”的最好的诠释。

  作者单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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