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剪电缆 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刑
2014-05-07 11:02:29
     中国法院网讯 (黄芍)  一男子盗剪电缆,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损坏和附近的用户停电。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该男子判刑三年四个月。

  2013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昌平窜到钦州市钦南区白沙街27号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厂门前路段处,盗剪该处正在供电使用电缆线22米。造成了该处电力设备的损坏和使用该线路的用户停电。作案后,被告人刘昌平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发现抓获,缴获盗剪的铜芯电缆线及携带的作案工具。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7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昌平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昌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本文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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