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2014-06-09 15:31: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群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愿望,是要求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统治秩序化。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体现的档案法规,它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产物。因此,中国诉讼档案管理法规的形成与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是伴随中国历史的演变,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而日益完善的。纵观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法规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的勾画出它在每个朝代的发展脉络,从而为诉讼档案法规的发展与完善奠定基础。

  一、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形成的简要回顾

  先秦法家的法治理论及其实践,始于春秋,在战国时期得到了发展,到秦朝时达到了顶峰。法家主张以严刑峻法治国,李悝撰制的《法经》就体现了重刑思想,和秦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秦代诉讼档案立法的实践在中国档案史上的地位不容低估,具有重大的开创意义。秦代诉讼档案立法以刑法为支柱,没有专门法规。而在刑罚中有关文书档案的犯罪量刑具体而严苛,以刑问罪成为唯一的惩罚手段。秦代统治者十分重视文书、档案工作,所以将文书、档案工作律令纳人国家总的行政制度和法律之中,强制官吏和社会成员遵守并执行,关于犯罪量刑的规定十分具体,便于执行是其优点,这种做法对后代档案立法乃至整个封建立法都有深刻影响。

  直至在我国古代档案法制史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的宋代档案法规建设,档案法规体系才较为系统,内容完善细密,举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保密、利用等方面,无不涉及。提及到诉讼档案,由于其管理的特殊性,宋及历代封建王朝在进行法律的编纂时,常把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从属于民法和刑典等法典之中,只作为个别的法律条文,居于次要的地位。例如《宋刑统》中“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现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1]景德三年( 1006 年),“置金耀门文书库, 掌三司积年案牍, 以三班一人监之”。[2]此时诉讼档案法规只作为一般的律法零散地见于王朝法典中,并没有系统的形成完整的理论。

  在继承前朝尤其是明代文书、档案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清代档案管理法规,结合了满清少数民族特色,满汉合流的政治统治形势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政府汉文和满文两套文书运行制度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清代封建专制集权高度发达,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中央及地方国家机构完整而庞大,文书、档案工作也得到了极大发展。但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人就没有作为专门的法条颁布出来,而是从属于王朝的各个法典中。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强国的入侵,中华法系遭到解体,司法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曾沿用北洋政府法院组织法规和审级制度,不设法院的各县仍由县长兼理司法。南京国民政府对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赋予了一定的司法权力,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兼理军法法院、司法法院的权力。1949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对行政兼司法方面专门进行规定,司法机关逐渐相对分离或独立出来,传统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档案及其管理模式逐渐被废弃,诉讼档案才最终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门类档案,从政务档案中分离出来。民国时期颁布的《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在革除了清代诉讼档案编档方法,在接收、管理、保存、利用等方面提出了一套较为科学的近代管理方法。该规则基本继承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做法,由于时代背景等关系,该规则只在局部实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占主导地位。这一阶段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体系并未形成。

  (二)新中国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诉讼档案的立法开始触及深层次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内容涉及到法院系统档案管理机构、档案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等方面。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的领导机关,会同国家档案局,开始系统研究诉讼档案法规制定工作,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196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研究制定了法院档案工作的制度和措施。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就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有关指导关系、立卷原则、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和档案移交等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建国后,全国法院系统召开的第一次档案工作会议,对规范全国各级法院诉讼档案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1982年12月4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目的号召全国各个行业,争先开创档案工作新局面。会上,国家档案局提出成立国家机关档案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制定了档案工作规划,要求党中央级行政机关加强本系统内档案工作业务的指导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和要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增设档案处,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全国法院系统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198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三个重要文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材料的收集、材料的排列、立卷编目、卷宗装订、卷宗归档这几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三十条规定,为卷宗的形成到归档起到了具体规范作用。《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就诉讼档案的接收和整理、诉讼档案的借调和查阅、诉讼档案的鉴定和移交、诉讼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周密的规定,整个《办法》共二十九条,针对当前诉讼档案管理日常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鉴定及销毁工作,做出了细致的分类。会后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基本实现了法院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这一举措抢救和整理了大批诉讼档案,逐步建立健全了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和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的物质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这一次档案工作会议的召开,对于加强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的建设,逐步实现诉讼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开创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新局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991年10月22日至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成都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总结了八年来我国法院系统档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指出了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对今后十年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会后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办)发〔1991〕46号文件印发了祝铭山的讲话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办法》等八项规章制度。这几项制度,依据《档案法》和《档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特点,广泛征求了全国法院和国家的档案局的意见,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统一的、共同使用的规章制度,它在人民法院档案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

  与此相呼应的是,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纷纷遵照最高院办法的八项制度,以其为准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而纷纷制定出与本单位形适应的诉讼档案管理制度。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银川中院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灵武市人民法院实际,制定了《灵武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制度》。从立卷归档到整理、利用做了详细的规定。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为了加强诉讼、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其诉讼、执行档案的特点,制定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制度》制度要求业务庭必须严格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档案的立卷归档质量,实现诉讼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诉讼档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归档质量标准》,对电子档案的归档情况做出了详细要求。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为了使档案管理工作更早地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在原有建立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查借阅、安全保密、统计、保管、移交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补充完善了《法院机关档案工作责任制》、《诉讼档案验收标准》、《档案保密制度》、《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电子文件归档的规定》等制度,从而使档案管理的运行程序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各类档案的质量。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方面加强司法公开。要求在文书公开方面,要求增强裁判文书内容的公开性,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3]这是在诉讼档案查询方面比较大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档案的查询比较严格,此文件打破了以往的规定,加大了诉讼档案的公开力度,为司法公开公正提供了依据性文件。

  通过纵观我国其他各省市诉讼档案管理法规的制定,基本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几大规定来制定的,无一例外的结合其工作实际,在不违背上述几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了有关收集、整理、利用等环节的诉讼档案管理制度。而一系列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的开展,相关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颁布,不仅为当前的是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南针,也使得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体系在经历古代只言片语的出现在其他法典、近代局部地区实施的《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等阶段后而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贯穿全国法院系统的提醒并确立下来。

  二、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构成与主要内容

  诉讼档案是我国重要的专门档案,其管理也遵循了档案管理的一般准则,涉及到一般档案管理的接收、整理、利用、鉴定和移交、保管和防护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就诉讼档案管理的接收和整理方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至第十三条的内容对诉讼档案接收要求、整理程序、并卷规则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就诉讼档案管理的利用方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通过这些相关要求可以看书诉讼档案的保密程度相当高,其利用仅限于公检法机关人员及开了相关介绍信的外单位人员,且只能复制结论性的东西,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则一律无权查看,从而导致诉讼档案不公开、不透明成为一种硬性规定。

  就档案的保管和防护方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上述条文对库房的要求、卷宗的摆放顺序等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规定,现在档案库房建设已大都列入法院新建库房的建设规划内,成功保障了档案的实体安全。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则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卷宗装订、诉讼卷宗归档几大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对案卷的材料收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是一条和十二条则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及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做出了严格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对卷宗材料的装订以及归档时间期限给出了明确要求,成为现在所有法院必须遵守的准则。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一文则将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并针对刑事、民事等档案制定了详细的保管期限表,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上述三大文件从诉讼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保管和利用、鉴定等环节出手,从便于全国法院的实际出发,针对每个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成为我国法院系统遵守的规章准则。各级法院纷纷依照上述规定,纷纷制定了本院的档案管理制度。合肥市中级人法院在晋升机关档案管理“省特级”期间,编制了档案分类编号方案、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形成了从接收到整理的一套完整档案管理规范。江西省高安法院为使诉讼案件顺利、完整、及时归档,确保诉讼卷宗的安全保管,根据诉讼档案管理的要求,结合高安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诉讼卷宗归档制度》[4],指出档案室是本院唯一的专门管理各类诉讼案卷的机构,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已任何理由和借口保存诉讼案卷等要求。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杜绝案卷移交中的管理漏洞,确保案卷安全、完整与完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同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了《余姚市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5]该规定对其院内业务部门的速录员做出严格的归档要求,并对查阅等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诉讼档案管理工作在政策法规的指导下稳步前行,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体系逐渐成熟。

  三、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执行效能

  (一)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执行效能

  任何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均是产生在实践的基础上,为实践服务。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也是一样,它的制定既依据诉讼档案工作的实践,又依据诉讼档案专业的特殊性,因此是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的专门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有其有利的一面。

  首先,诉讼档案管理法规的制定为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性准则。自1960年颁布的《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直至1991年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八项规定为止,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改进,为每个阶段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成为各个法院共同遵守的准则。同时,各个法院相继根据这些规定,制定符合本院的办法、规定,客观上促进了诉讼档案管理工的发展。

  其次,诉讼档案法规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档案法规的管理作用体现在它是规范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确保档案安全、发挥档案作用的有效手段。法制建设是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内容,诉讼档案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诉讼档案法制建设有助于改善国家的法制建设环境,推动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对于提高诉讼档案工作的管理水平、促进诉讼档案管理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诉讼档案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的不足之处

  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法规政策的制定在适应了诉讼档案管理的实践工作之后也出现了些许问题。

  首先,诉讼档案保管期限法规制定的落后与时代发展之间的矛盾。1991年,最高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该规定将档案管理的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并规定了档案核销制度,这对于规范档案管理,缓解档案库房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随之诉讼档案逐年递增,相当一部分法院档案库房非常紧张,处于超负荷的运行状态。而《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期限表》一些条款不尽科学,对一些案件档案保管期限过长。档案管理期限不合理,卷宗内容繁琐不堪重负。如随着裁判文书格式的不断改革,裁判文书的内容更加简明,尤其是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保存价值并不大,而依据《规定》,这些案件至少要保存30年,这无形中增加了库房的压力、工作人员的负担、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又如《办法》中民事诉讼档案第一条第四点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标的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保管期限为长期。”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标的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案件大量出现,标的在十五万以下的案件已经很少,因此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要永久保管,导致了档案库存量过大。随之而来的是法院库房面积不够用,人员短缺等系列问题。因此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客观上影响了诉讼档案管理的发展。

  其次,诉讼档案的公开利用与保密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的巨大社会价值日益为公众所认知。作为人类社会各项实践活动的真实历史产物,档案所具有的原始真实凭证功能及其权威性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同时它又具有“今世赖以知古、后世赖以知今”的巨大参考功能。利用档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的功能是其他信息资源无法替代的,所以利用档案为人类社会实践服务具有极强的现实性。诉讼档案更是如此,它的编史修志作用、审判研究借鉴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作用体现了它的专业性及特殊性,诉讼档案具有特定的社会价值。为此,诉讼档案的公开问题摆到了公众的面前。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十六条中对诉讼档案的借阅机关、借阅人、借阅内容作了严密规定,指出:“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这就禁止了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的对诉讼档案的利用。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信息公开呼声越来越高,大众对诉讼档案公开透明度要求也逐渐增加,法规的滞后性客观影响了诉讼档案的利用。如何处理好诉讼档案的保密与公开,是诉讼档案管理法规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诉讼档案中当事人的隐私遭遇泄露问题愈加凸显查阅案卷是一个法律性、政策性、规定性很强的工作,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法界定。查阅案卷的原则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真审查是否具备查阅案卷的条件,在于是谁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查阅案卷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当事人能依照规定使用本人的案卷,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这样就从根本意义上实现了查阅档案的目的。而现今不在少数当事人,居心叵测,借用丢失判决书等借口,借机获取相关资料,已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就要求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严格划分规定诉讼档案利制度范围,规定进一步确立当事人查阅档案利用权,扩大了案件保管部门的服务领域。同时案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从思想上清除传统的利用“特权”观念的影响,确立为民服务的新观念,真正做到档案面前人人平等。要为当事人提供和创造一个开放、公平和心情舒畅的环境,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诉讼档案管理体系的完善、政策法规的及时制定给全国法院系统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树立了一个风向标,成为诉讼档案管理工作遵守的基本准则。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资源的利用要求,诉讼档案管理法规已逐渐不再使用时代的发展,也反过来制约了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我们应当在看到成果的同时不断总结制约因素,力图使我国诉讼档案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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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宋刑统》卷二十七。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四。

[3]《1》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6/27/content_2763937.htm?node=20908

《余姚市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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