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更好
2014-06-30 10:51: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智 钟丽君
  作为一名基层办案一线的法官,我总在想,法律赋予我们定纷止争的职责,就是要我们解决已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并预防新的纠纷产生,并引导建立规范的社会秩序,而这,不仅需要当事人能配合解纷,更要让他们确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之。

  今年初,我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原告是镇上的杀猪匠,被告到其处买肉灌制香肠,因原告少称2.5两肉而将他打伤住院,花掉2600元。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不肯支付这笔医疗费。被行政拘留3天,被告更不愿意赔偿了,原告便起诉至法院。

接案后,我立即与被告联系,但被告情绪很激动,说纠纷是原告引起的,所有的后果应自行承担,随即挂断了电话,此后再打甚至关了机。

  由于被告搬家了,我们多方走访,也无法完成诉讼副本的送达。不知不觉就过了半个多月。心想如果按照公告送达、开庭、判决程序,既无法化解双方的矛盾,原告可能也拿不到一分钱的人参身伤害赔偿。

  我再次拿起案卷,派出所笔录中被告前妻的电话号码引起我的注意。心里一动,或许可以试一试?

  “请你不要挂电话,耽误你一点时间,聊一聊好吗?”挂断我第一次电话后,再接通电话听我这样讲,她顿了顿,“嗯”了一声。我抓紧时间,详细告知其关于法庭受理案件、被告责任划分等的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不到庭的不利后果,希望她向被告转达。

  第二天,远在深圳的被告打来电话,听了我一番耐心释法,虽然他仍说自己没责任,但语气不再那么坚决了。后来,他还委托前妻来法庭代领了副本,并表达了他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

  听到这个利于纠纷解决的好消息,我结合原告的意见,做出了一个三七开承担医疗费用的调解方案建议,遗憾的是被告不同意。

  意识到被告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我又拨通了他的电话,耐心引导他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以方便我找到问题的症结和让他认识到错误的“金钥匙”。

   “ 短斤少两确实是一种让人憎恨的不良行为,原告不仅受到了被你打的惩罚,我们法庭也对他进行了严厉教育,医疗费用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但是动手伤了人,这个主要责任还在你身上。出了这个事你们双方都很不划算,再斗下去付出的精力、时间和财力可能还会更多,得不偿失。”听完他发泄式的倾诉,我既从感情上认同他的愤怒,又从理智上告知他的错误所在,还从法律上提醒他要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负责。

  最后,被告的思想终于转过了弯。在接下来面对面的协商过程中,双方的情绪也都缓和了许多,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纠纷就容易化解了。相信以后类似的错误,他们就不会再犯了。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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