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应以宣传宪法为主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莫纪宏
2014-12-04 09:37: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意义重大,在执政党的执政史上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具体的行动纲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引和前进方向。

  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决定》规定要将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既符合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又具有付诸实施的行动可行性。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这一决定的出台恰逢其时,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这对于国家和全社会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来积极主动和有效地进行宪法宣传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用立法的形式首次落实《决定》所规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180多项措施,是对《决定》的迅速回应,是党的政策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经典范例,对于推动《决定》所规定的各项法治改革措施的及时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作用。

  在《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通过之后,为了准确和有效地实施该决定,今年12月4日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由于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发文将12月4日设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所以,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只是突出强调了12月4日这一天对于宣传宪法的重要性,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来取消这一天仍然属于全国法制宣传日。所以,从法律效力来看,今年的12月4日,将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与国家宪法日首次重合加以庆祝的节日。由于国家宪法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而全国法制宣传日只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倡导的,故今年的12月4日应当主要以庆祝国家宪法日为主题,同时结合宪法宣传工作,继续保持其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性质,在具体工作部署上,切不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而放弃在同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继续强化对社会公众所应当做的各项普法教育工作。12月4日应当视为法律上的“双节日”,既要作为国家宪法日来加以庆祝,也要继续按照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性质做好当日的法制宣传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设定国家宪法日的决定》选择了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日。12月4日是我国1982年现行宪法诞生之日,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所以,我国的国家宪法日的庆祝不应以宣示国家的主权特征为主要任务,而是要以宣传宪法、推动宪法实施作为首要任务。为此,首个国家宪法日的庆祝活动仍然要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性质,重点宣传宪法,由依据宪法具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正式的新闻发布会,对我国当前宪法实施的状况给予总体评价,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过去一年工作中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指出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将国家宪法日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结合起来,在全国大中小学设立宪法教学日,组织宪法学专家学者深入校园和社区,向公民全面和系统地普及宪法知识。国家级的新闻媒体,可以策划一台国家宪法日庆祝晚会,围绕着如何实施宪法,利用典型事例进行现场宣传宪法活动,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在短时间内利用传媒效应,最大限度地扩大首个国家宪法日的正面影响。同时,全国范围内以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普法宣传工作仍旧要加强,可以集中组织一批以宣传宪法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建设一些以宣传宪法为宗旨的普法教育基地。要将国家宪法日作为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权威的最佳时机,通过集中性地进行宪法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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