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控制“老赖”金融资产
———孙晓梅代表点评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意见
2015-03-10 10:28: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王焕平
盛方奇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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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 景

  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约70%以上的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破坏了诚实守信社会风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各界普遍呼吁惩治失信行为,建立诚信社会。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必须实行信息共享,必须由有关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联合共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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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意见》明确,中国银监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备法律手续、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意见》指出,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是 “总对总”联网,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二是“点对点”联网,即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本地人民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查控。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协议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

  《意见》强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融资信贷等金融服务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等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办理信用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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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 义

  执行难,难在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查、难控,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动。从财产执行的角度看,《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对于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是完善执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从诚信守约的社会风

  尚的形成来看,《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企业、公民诚信意识的确立。《意见》的出台和实施,还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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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2014年12月22日下午,依托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仅用14分钟就成功划拨了一被执行人在北京开立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据相关报道,这是该系统试运行以来全国法院跨省网络扣划存款的第一案。

  该案中,原告任某与被告许某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许某退还押金、装修拆迁补偿等费用80多万元。因许某未履行法律义务,经原告申请,2014年4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对本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许某在福建省内各家银行有少许存款,完成扣划仅1.1万余元。

  眼看执行陷入僵局,但刚刚投入使用的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实现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全国联网,给本案执行带来新的希望。执行法官魏文太通过登录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北京兴业银行甘家口支行有大笔存款。魏文太立即着手办理网络冻结手续。

  12月22日下午,魏文太再次登录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发送划拨88.7万余元执行款的指令。随后,协助执行的银行将这笔被执行款打到法院指定的执行专用账户。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最快在第二天就能领到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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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 评

  孙晓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妇委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的《意见》被相关媒体评为“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该《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推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好评。

  “执行难”难就难在人民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没有办法保证生效裁判得到实际执行。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规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据此,对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人民法院将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保证执行人员能够在自己的办公室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和金融资产,从而不仅极大提高对此类财产的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而且会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根据《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和银行金融机构将共享包括“老赖名单”在内的执行案件信息,并规定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之前,被执行人办理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等活动都将受到限制。该项规定既有助于银行金融机构提高对贷款融资人信用评估的准确性,防止发生误判、避免金融风险,也有助于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发展空间,倒逼其及时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进而推动诚实守信美德在全社会的形成。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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