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生纠纷 舅舅砍外甥林木获刑一年
2015-05-04 10:33:12 | 来源:宁德法院 | 作者:甘宝丹 吴佩琳
  俗语云“外甥不出舅家门”,舅舅跟外甥关系本应格外亲近,但在福建屏南,一对舅甥却因林地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舅舅还将外甥的林木给砍了。近日,屏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36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与其外甥薛某就屏南县某山场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薛某要求归还属于其兄弟共有的1952年土地改革时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山场林地,被薛某拒绝,便在争议山场内间种上松杉、毛竹、柳杉、枇杷、杜鹃、猕猴桃等苗木。2012年4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发现自己种植在上述山场的各种植物苗木被拔除毁坏,便多次持柴刀到山场将被害人薛某种植的板栗树予以砍伐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板栗树林面积1.9亩,共88株,价值19360元。

  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接受讯问。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8月19日,被害人薛某向屏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缴交了林业案件重新鉴定费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3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该案系由旁系血亲间由于山林权属争议而引发的毁财犯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已年逾七十五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给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9360元,以及被害人因主张权利而合理支出的鉴定费用5000元,合计24360元,依法应予以赔偿。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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