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2千元 抗拒抓捕使用暴力领刑11年
2015-07-22 09:18:14 | 来源:歙县法院 | 作者:程艳
  近日,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入户盗窃案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刘某因入户盗窃时遇被害人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接应的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开锁工具一套、电动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出狱后,因身上没钱,便想重操“旧业”。经事先预谋,于2014年4月17日上午和余某一起骑着助力车到歙县雄村乡伺机实施盗窃,余某在马路旁等候接应。随后,刘某攀爬围墙进入被害人曹某家中,盗得钻戒一枚、耳环一对、玉手镯一只。得手后刘某从一楼窗户跳到院子里准备离开时,刚回家的被害人朱某及丈夫曹某发现家中有失窃迹象。朱某当即抓住刘某,刘某为挣脱逃离现场时,用力一甩,致朱某倒在地后造成左股骨颈头下型骨折。事后,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涉案财物价值约二千元。同月,刘某又伙同余某在歙县城内某小区实施盗窃一次,盗得手机一部,因被回家的主人发现,二人为顺利逃脱,将手机还给了主人。2014年6月9日,公安民警经侦察和布控,在黄山某酒店内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在第一起盗窃犯罪中,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依法应认定入户抢劫。被告人刘某、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黄山中院。刘某上诉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抢劫罪不予认可,其没有抗拒抓捕而压制被害人的主观动机,认为没有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依法改判。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刘某、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刘某上诉所提的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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