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中院依法对抢劫、杀人罪犯黄国波执行死刑
2015-08-26 15:35:22 | 来源:玉林法院 | 作者:方晓
  8月25日,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致人死亡及故意杀人罪犯黄国波执行死刑。

  被告人黄国波与被害人黄某勇、梁某芝夫妇同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长望村村民,黄某勇夫妇在玉州区金玉路胜利花园旁经营一间沙场,黄国波产生了抢劫黄某勇钱财之念头。2013年3月20日,黄国波携带水果刀驾驶电动车至黄某勇夫妇的沙场,以请黄某勇帮忙拖车为借口骗黄某勇驾驶农用车载其至玉州区旺瑶村一栋在建民房处。黄国波待黄某勇下车即尾随其后,趁黄某勇不备持刀连续捅刺黄某勇颈部,致黄某勇创伤性出血休克死亡。黄国波将黄某勇的尸体搬上农用车,从黄某勇身上搜得现金2000余元。后黄国波想到其与黄某勇离开沙场时被梁某芝看到,恐事情败露决定杀人灭口。黄国波携带水果刀步行返回沙场,至梁某芝所住房间,持刀连续捅刺梁某芝颈部,致梁某芝创伤性出血休克死亡。后黄国波驾驶电动车逃离现场。

  2014年7月10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国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黄国波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抢劫、杀人共致2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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