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持枪打猎 枪支意外走火致人死亡获刑五年
2015-09-14 14:57:22 | 来源:那坡法院 | 作者:罗俏艳 石凤鸾
  9月14日上午,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枪支意外走火致人死亡的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邓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邓勇为了打猎花了250元跟到他们村做工的越南人买了一把猎枪,并把该枪支藏放在他家的菜园里。2015年2月22日晚8时许,邓勇吃完晚饭后就到菜园拿出猎枪打算上山打猎,他在离家不远的后山坡上逛了一圈没有发现什么猎物,邓勇就下山了,在回家的路上邓勇遇见了同村的邓纹和其男友,邓纹与邓勇闲聊了一下便随男友往其家方向走去,当邓勇走在他们后面五六米处时,他随手将手上的枪支往自己的肩膀放去,这时猎枪突然响了,只见一股烟打到邓纹的后背上,邓纹随后往前倒下。邓勇见自己枪打中人,他很害怕,于是就跑到山上躲了起来,在山上,邓勇想到自己的枪支打中人,回去一定挨父母骂,自己也挨坐牢,邓勇越想越害怕,于是他将枪支装上火药和钢珠,把枪支放在一根树丫上,用自己的脚扣动枪支扳机打算自杀,也许是命不该绝,邓勇连扣扳机两次枪支都没有响,于是他便放弃了自杀的念头躲进草丛里,2015年2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山上将邓勇获。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邓勇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邓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邓勇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邓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邓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那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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