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东强奸、猥亵幼女案
2015-09-22 14:37:05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冬,被告人张卫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原系公务员)先后2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张某某(2004年1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进行猥亵;后张卫东又先后2次将张某某骗至其家中奸淫。2011年冬、2012年3月份,张卫东先后3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朱某某(2005年2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1年春节后至2011年秋,张卫东先后3次将邻居残疾幼女被害人赵某某(2004年4月出生)骗至其家中奸淫;2012年春节前后,张卫东再次将赵某某骗至其家中欲奸淫,因故未得逞。综上,张卫东猥亵幼女1人2次,强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裁判结果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卫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卫东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张卫东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做遵章守法的典范,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但极少数“害群之马”不仅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反而对未成年人伸出罪恶之手,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这些人犯罪与普通公民犯罪相比,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加严重。对此,我们将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发现一例,严惩一例,依法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特殊、优先保护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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