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傲慢”遭司法当头一棒
南通一街道办诉讼“任性”两次败诉
2015-10-29 08:29: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娄银生 刘海燕 缪丽娟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某街道办事处因同一申请人不满其政府信息答复,两次被诉至法院,第一次败诉后本应吸取教训,但在第二次被推上被告席后,既不按规定时间举证、答辩,也没有行政负责人出庭,甚至连普通工作人员也未露面。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作出判决,认为某街道办事处法定期限内不举证、不答辩,视为没有证据,再次判决其败诉,并撤销其此前作出的答复书。

  家住南通市崇川区某街道办事处三桥村的居民李其华面临拆迁,为了解相邻已拆迁地块居民的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2014年11月,他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纬十三路建设项目范围内拆迁工程民房面积补偿结果公示表,以判断政府拆迁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12月底,李其华收到某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他所申请公开的拆迁结果补偿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根据规定不予公开”。原因是“信息涉及其他拆迁户的家庭、财产,房屋面积、补偿结果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隐私,不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且李其华不是纬十三路建设项目的拆迁户,政府无需向其公开。

  今年3月,李其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某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按照“民告官”案异地管辖原则,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法官认为,政府主导拆迁应在阳光下进行,公示拆迁补偿面积对促进公开公平拆迁有积极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立法本意,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决定、公告、补偿方案、面积等涉及到拆迁户利益的信息,都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某街道办事处以补偿结果涉及个人财产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今年5月,港闸法院判决某街道办事处撤销对李其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在15天内重新进行政府信息答复。

  对此,某街道办事处拒不纠错,第二次给李其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然是“案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理由是“其他拆迁户不同意公开”。

  “民告官”,赢了官司却没能赢得结果,李其华决意“死磕”到底。今年6月,他再次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第二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某街道办事处公开纬十三路建设项目的民房面积补偿结果。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认定清楚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清楚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在“民告官”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鉴于某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被诉答复的任何证据材料,所以造成审理法官对李其华所申请公开的补偿结果是否应当公开,无法直接作出判断,直接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公开案涉信息的时机尚未成熟,对李其华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港闸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街道办事处第二次为李其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同时驳回李其华要求判决某街道办事处公开拆迁补偿结果公示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拆迁补偿结果该不该公开?算不算个人隐私?

  “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举证和答辩,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被告的基本义务。”港闸法院承办法官称。

  承办法官解释说,被告某街道办事处针对原告的正常信息公开申请,在第一次答复被判决撤销的情况下,仍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同样的答复,并在诉讼中无视法定的举证、答辩及出庭应诉义务,表明其法治观念极为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急需提高。

  那么,拆迁补偿结果该不该公开?算不算个人隐私?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重点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征收或者征收土地、房屋拆迁的信息范围并未作具体规定,但是从立法本意来看,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地点、面积等涉及到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切身利益的信息,都应当属于该项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此外,从实施阳光拆迁的要求来说,公示拆迁补偿面积对促进公开、公平拆迁,统一拆迁补偿标准、激励被拆迁户配合拆迁工作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因此,原告李其华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面积公示表,应当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承办法官指出,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本案中,原告李其华申请公开的内容,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以涉及个人财产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但从《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中“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显然也会涉及被拆迁户家庭的财产情况,甚或户人数,但该项规定却规定为主动公开且是重点公开的信息范围。因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主张拆迁补偿面积结果公示表涉及财产隐私、个人隐私而不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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