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假借相邻之便行窃 数额巨大领刑并罚金
2015-12-28 14:18:16 | 来源:毕节法院 | 作者:朱绪慜 涂薇
  四名男子借两县相邻之便,经常到贵州省赫章县内实施盗窃,但即使他们手段多高明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最终均走进了法网,受到应有的惩罚。近日,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高某、毛某等人八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40000元不等罚金。

  据悉,高某、毛某、陆某、文某、邓某均为贵州省威宁县人。2014年农历三月,高某、文某等人在赫章县雉街乡贡山村大树组,采用撬墙的方式进入张某家牛圈,盗走张某家的1头黑色母牛和1头小牛;;2014年农历七月,高某、文某在赫章县雉街乡贡山村石梯组姚某家圈内,盗走姚某家的1头黄色母牛、1头小牛及1只山羊;2014年农历十月,高某、毛某、陆某在赫章县珠市乡兴营村龙井组的荒地里,盗走李某家放养的1头黑色耕牛,后把该耕牛牵到威宁县板底乡英雄村,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邓某明知该耕牛是盗窃所得,为图便宜仍予以购买。案发后,邓某之妻刘某代邓某赔偿给李某经济损失11000元,李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邓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三月至2015年4月,高某、毛某等五人共实施盗窃8桩,分别偷盗10头牛、4头猪、1匹马、1只羊,总价共达9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毛某、陆某、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明知耕牛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之妻代邓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遂依法从轻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毛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陆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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