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持“鸟铳”打鸟 非法持枪被管制
2016-01-22 14:51:50 | 来源:双牌法院 | 作者:杨祖峰 伍雯婧
  “天气冷,儿子年纪小、身体弱,我就想着上山打几只鸟给儿子补补身体,便将家中爷爷留下来的火铳拿出来上山去打鸟,并没有干其他违法的事情,我是真的没想到这样也会犯法。”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而被公诉机关起诉的陈某,站在被告席上涨红了脸,有些激动地说道。2016年1月20日,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管制六个月。

  陈某是道县人,今年35岁,初中文化。2015年10月8日,陈某携带鸟铳来到双牌县理家坪乡山中打鸟,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鸟铳一支、黑火药一瓶、细铁砂一瓶及被打死鸟类5只。经鉴定,陈某携带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为法律所禁止私人持有枪支。

  双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条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案所涉及的火铳就属于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也为广大农村私自持有气枪、鸟铳、猎枪的村民敲响了警钟,并不是非得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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