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民计划生育情况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2016-01-22 17:37:23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申东
  今天,宁夏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并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的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宁夏二孩政策全面落地。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延长了产假、陪护假期,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据宁夏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主任武振迎介绍,新《条例》明确,夫妻双方可在以下3种情况下,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即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再婚夫妻。新《条例》指出,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3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新《条例》规定,宁夏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这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生产后在乡镇、街道登记即可,但生育三孩的夫妻,需要到户籍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将来,居民几分钟就可登记完毕,这大大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武振迎介绍。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也作了相应规定,如各级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居民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武振迎说。

  据测算,宁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增出生人口主要集中在2017年至2021年5年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0.45万人至0.94万人,新增出生人口高峰出现在2018年,规模在0.68万人至1.41万人。

  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新《条例》规定,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而未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的夫妻,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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