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惩罚小偷 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2016-03-21 15:33: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仁法院 | 作者:谭水文 陈俊
  近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同为华王乡某村某组的四被告人张某、张某华、张某德、张某明因对偷狗者兰某敲诈勒索被诉至法院,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200元。张某、张某华、张某德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明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2月7日7时许,兰某骑着摩托车在华王乡某村某组用弩射杀了三只狗准备离开时被当地村民张某华抓获。张某华和聚集来的村民提出要兰某赔钱,并不时对兰某进行殴打,要兰某打电话给家人送钱过来。灵官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两名民警赶到现场,但张某、张某华、张某德等人无视法律和执法机关权威,阻碍公安机关执法,阻止民警将兰某带到派出所调查,并扬言“达不到赔偿要求,天王老子来了也不准带走兰某”。后兰某老婆、姐夫被迫向张某等人交了13200元,张某等人才让派出所民警将兰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分别追究其法律责任应,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期内,安仁法院还宣判了另一起类似的案件,罗某因敲诈勒索偷鸡的小偷而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从情理上讲,市民对“二抢二盗”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痛恨,对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激奋情绪也可以理解,但一定要以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以暴制暴。尤其是私设公堂或趁机敲诈勒索大量财物则可能触犯法律。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被告人,实在不值。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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