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层为视角刍议法官员额制相关问题研究
2016-03-31 14:35: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央确定第一批7个试点省市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第二批11个省区市的扩大试点及即将开展第三批14个省份的试点,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走上了全面扩大之势。而法官员额制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便很快被推到了司法改革的风口浪尖上,成为了司法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诚然,法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因此也就成为了员额制改革的对象,故员额制改革关系到法官人员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1】就目前而言,各个地方的员额制改革均属于探索中前进,因标准不统一、类型非固定、各地具体情况又各异等原因,致使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产生了诸多现实问题及困境,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打消了部分法官工作的积极性,致使部分法院出现法官干劲不足、作风松散、审判质效下降等诸多问题。而推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占全国法院法官总数76.9%的基层法院,完成了全国法院89.28%的审判任务。【2】由此可以看出,全国大部分的案件是由基层法官来审理和完成的。因此,这项改革也必然关系到基层法官的根本利益,牵动着基层法官的心,因此有必要从基层角度来刍议法官员额制相关问题。为此,本文以基层法院为视角,阐述了法官员额制的提出及概念、意义及现状,并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可行性意见,希望能对司法改革的推进有所裨益。

  一、法官员额制的提出及概念

  目前,我国法官人数已达到19.6万人,约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58%。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全国法官呈现出稂莠不齐,非职业化问题日益严重,并导致部分案件的审判质效不高,致使部分当事人没有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从而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损害了司法形象。另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法官,虽然行法官之名,但是长期从事着法院行政或综合性工作,占据法官名额,享受法官待遇,这种情况不符合审判发展规律,浪费了审判资源。还有,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顺应社会发展,推进司法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强调了要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体系。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至此,法官员额制正式被提出来,并列入改革的重要议程。

  所谓法官员额制,即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并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案件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数量,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它是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3】推行员额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应当立足我国法院人员结构现状,又必须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为此,“四五纲要”提出,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员额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法官人数定额化。法官员额,说到底,就是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按照司法规律,并根据一定标准来确定法官具体人数,在满足当前审判工作的情况下,法官人数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化。

  (二)法官人员专业化。这次员额制改革目的之一就是使法官从信访、维稳、宣传、调研等非审判业务中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推动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的构建。同时,为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还把不在审判岗位的法官排除出去,使其不再享受法官待遇,留下精英法官专司审判,走上专业化道路。

  (三)员额确定系统化。具体多少法官能够进入员额制,则需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并结合法院层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来确定,科学确定法官员额的数量。由此可以看出,推进法官员额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所谓“做加法”,是配合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改革,将优秀的审判资源集中到一线办案岗位。所谓“做减法”,则是通过建立科学的人员分类方法、业绩评价体系和法官问责办法,完善不适任法官的退出的机制,减少非办案岗位占用法官员额。

  (四)入额法官非行政化。法官员额制改革,重要内容就是去法官行政化,让法官的前途不再受行政级别牵连,所享受待遇按照法官等级来确定,从而达到让其安心和专心审判的目的。凡是入额的法官,都要负担定量的审判业务,即使是院领导或庭领导都是如此,否则就不能入额。同时,由于实行审判责任终身制,各个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要终身负责,而各个法官又是相互独立的,上下之间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领导或上级的非法干涉,以此来确保自己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五)竞争机制良性化。虽然法官人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为使法官良性新陈代谢,让优秀的法官助理将来能有机会入额,各院在确立法官员额具体数额时往往又保留很强的弹性,留有一定比例员额,以作将来待用。通过这种弹性来调动司法辅助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推进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意义及现状

  目前,与上级法院相比,基层法官队伍显得更庞大,法官数量多而不精,致使基层法官职业大众化;素质杂而不专,法律科班出身较少,致使基层法官办案层级化;管理粗而不细,实行行政化管理模式,致使法官群体社会化且晋升慢,许多基层法官宁愿去其它党政机关当公务员也不想从事司法审判;基层法官待遇相对稳定而不高,职业保障较差,致使少数法官办案贪腐化或精英法官流失。上述问题,可以说是当前基层法官的现状,也是基层法官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造成上述境遇,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没有走上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道路,没有实行法官员额制管理模式。

  为解决上述司法领域的诟病,让司法走上正轨,中央层面经过无数次的调查研究,进行顶层设计,并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明确把法官员额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由此可见,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意义重大而深远。其重要意义主要如下:

  (一)有利于实现审判工作更专业。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因此法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除了要求其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政治觉悟、大局意识及职业道德等条件。而目前由于受到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审判活动并没有很好地按照审判规律去运行,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走上了审判岗位。另外,由于目前法官评定条件较低,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两年即可任命为法官,导致为数不少的刚毕业大学生踏入法院就从事审判,没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上述情况因缺乏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而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审判质效不佳,没有很好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的统一。实行法官员额制后,合理地减少法官数量,入额的法官都是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都是优秀的法官,让其留在审判的一线,独立行使审判权,专司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和法官走上专业化道路。      

  (二)有利于实现审判质效更优良。首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法院内部工作的分工就更为精细,法官只负责“审”和“判”,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就由法官助理去完成。法官把所有的精力都集中在“审”和“判”这两件事上,这样,案件的审判质量就有了保障。其三,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其四、推行法官员额制后,因为去行政化,法官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只需专心审好案件就可按照法官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另外,因强化责任终身制,加重法官责任,法官就可以排除外界干扰,确保自己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使案件质效更优良。

  (三)有利于促进司法审判更公正。当前,基层法官普遍实行粗放型管理,且待遇虽稳但不高。为更好生活,一些法官谋取个人利益,铤而走险,滥用审判权,过多的与当事人接触,“猫和老鼠”沆瀣一气,致使司法不公和腐败丛生。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后,使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建立起了一条隔离带,法官一般不能在开庭前与当事人接触,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而法官助理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有利于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将更加清白,司法腐败就会得到有效预防和减少。另外,法官员额改革还有效地提升审判质效,确保从程序到实体上,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释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件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助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

  (四)有利于提升法官待遇更可靠。法官待遇不高就会造成法官流失,法官流失就会影响法官整体队伍的素质,法官素质不高就会影响司法裁判的水平,裁判水平不高就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实行法官员额制为提高法官待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决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但由于当前由于法官数量多、法官职位模糊不清,加上中国人尤其是公务员的樊比意识比较严重。在目前情况下,全面提高法官待遇尤其经济待遇是不太现实的。当前只有通过推行法官员额制,适当减少法官数量,使其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使社会提升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从而使逐步提高法官待遇成为可能。【4】

  (五)有利于形成内部激励机制更公平。随着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完善,法官岗位越来越有魅力,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想成为法官。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是担负着责任和压力,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就会有被淘汰的危险。因此,激烈的竞争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认真真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具备法官入额条件,并通过遴选委员会等相关程序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其从事司法辅助有动力,促使其不断地钻研业务,去角逐法官职位。因此实行法官员额制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良性激励机制与体内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而提升司法公信。

  推行法官员额制虽然具有上述重要意义,且是培养法律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是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法官待遇的有利条件,但是目前只是处于试点逐步推行阶段,第一批试点7个省市、第二批11个省份的扩大试点正在有序进行及即将再次扩大试点改革第三批14个省份。虽然这些试点省份试点工作都取得了这样或那样的成效,特色和亮点也颇多,如上海实行员额33%制、吉林员额倾向基层、贵州以案定额等等,但因探索过程中受到标准不统一、情况各异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目前改革情况异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尺度和具体的明确方向,各行其事,不具有统一全面推广的可复制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个国家司法体制的统一性,且在基层推进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尤其是改革瓶颈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攻克。

  三、司法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笔者经过走访多个省份的试点法院,与其部分干警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沟通,并全面地收集了诸多法院关于员额制改革的相关报道。详细梳理后,努力从中寻找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实地论证,站在基层法院的视角提出合理化建议,希望能为推动员额制改革助一臂之力,扫清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让员额制的功能得以最大化发挥。相关问题主要如下: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的比例问题。从现在试点的法院来看,有关法官员额制比例主要有三种情况,即以上海为代表的33%、广东为代表的39%及早期试点的珠海横琴法院定员制(8名)等类型【5】。但从各级反馈来看,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普遍赞成和支持员额比例为39%。笔者也赞成39%的入额比例,但认为这只是一个尺度,并不是不可以突破,对于案件长期特别多的基层法院可以适当突破这个比例。具体法官入额数,需要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基层法院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并可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进行动态调节。如果不可以突破,也应有相关的解决方式,或由省级法院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法官员额数,限制案少人多法院的编制数,适当扩大案多人少法院的编制数,实现在全省范围内法官人数不超编制总数的39%的比例;或由省级法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案件量,把案件量特别多法院的案件以指定管辖的形式调配到案少人多的基层法院来审理,实现全省范围内员额法官审理案件数的相对均衡,但是要适当考虑到便诉诉讼问题,做好与之相衔接的机制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员额基数应是政法专项编制,而不应包括地方的事业编、工勤编、劳务派遣的文员及合同型干警等,因为在政法专项编制分配上,已经考虑到辖区人口等综合因素。据了解,上海部分法院的员额制基数是以政法专项编(公务员编)与劳务派遣的文员之和作为基数,笔者并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入额法官指数,不符合员额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及改革的初衷。

  笔者很赞成吉林的做法,法官员额倾向基层化,将高、中、基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设定为34%、37%、40%【6】。主要原因是全国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是由基层法院来审理和完成的。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7】,按照不同省份将1000万以下或500万以下诉讼的标的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由基层法院来审理,这无疑将增加基层法院的受案量。还有,随着司法公开的常态化,立案登记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现在的立案登记制,放宽了立案条件,这也无疑增加了基层法院的受案数量。由此可见,基层法院的受案数必将会出现大幅度地上升,而基层法院原本就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如果实行四级法院相同比例,这无非压得基层法院喘不过来气,就会出现更多的法官像全国模范法官、上海市优秀共产党员邹碧华一样病倒在工作上。同时,对于中高级法院来说,按相同比例来配备法官员额,也浪费了审判资源,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这么多的案件数和工作量来审理。

  (二)院(庭)长是否是当然的入额问题。在推行法官员额制前,法院管理是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相挂钩,根据目前《法官法》的相关规定,院(庭)长是理所当然的法官,且有法律文书的最后审批决定权。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走过多家基层法院,发现不少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不再参与案件的审理,甚至各业务庭的庭长也是如此,他们主要负责沟通协调及法律文书的把关工作,成为裁判成果的幕后指挥官。作为院(庭)长,他们多数原本是从资深法官走上来的,但自当领导之后,却渐渐地远离了审判工作,这种现状严重地违背了司法审判工作运行规律,阻碍了审判工作的良性运行。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去法官行政化管理,让法官专心从事审判。院(庭)长要想入额,就必须重新回归审判岗位,实现院庭长常态化审判,带头审理好重大疑难案件,做好示范效应,并帮助年轻法官快速成长。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及客观因素,各基层法院的院(庭)长多数为岁数较大的老法官,他们可能曾经是资深法官,但因长期留在领导岗位上,脱离了审判太久,出现了部分人不再愿再去独立承办案件,或即使愿意入额,但也不愿意主审案件,只愿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挂名而已。对于这些不再适合从事审判的院(庭)长,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让其入额,因为法官员额制不能简单论资排辈,而是为了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在走访调研中,笔者还发现有不少基层法院的副院长是从法院政工部门或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成长起来的,他们从未审理过一起案件就当上了副院长。当上了副院长,按照基层不成文的惯例,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审判委员会成员。据统计,江苏某一地级市,其下属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从非审判部门上来的或从外机关调过来的共计23人,均未审理过一起案件。其当上副院长主要管理全院的行政、综合及执行工作。对于这部分领导,其根本不存在回归审判的问题,因为他们从未审理过案件。笔者认为,其虽然是审委会委员,但是也不能让其直接进入员额,而是应剥夺他们审委会成员的资格,因为他们在召开审判委员会过程中往往也不发表个人意见,没有能力去履行好委员应有的职责。为此,笔者建议让其先学会独立审判,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适宜做法官,那就需要在改革中做好相应的分流工作,调离审判岗位。

  (三)关于未入额法官的使用问题。根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现状,多数省份赞成39%的比例入额。这样,就必然有相当数量的法官不能额。对于不能入额法官,笔者认为,鉴于当前案多人少的困境,在使用上也要与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有所区别。因为这部分未入额法官,以前必定是经过组织程序任命的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水平,有的甚至有着多年的审判工作经历,原本可以留在审判一线,但是因为法官员额有限,优秀法官人多而未能入额。就全国而言,民商事案件占全国总案件的绝大部分。为解决这些民商事纠纷,全国各基层法院纷纷设立了立案调解中心,对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进行先行过滤,先行调解。同时,各基层院为缓解审判一线法官工作压力,还纷纷设立了小额速裁庭和司法确认部门。笔者认为上述三类案件鉴于案情简单,法律问题也不复杂,可以让这些未入额的法官从事这方面工作,他们也完全有能力胜任这方面的工作,因为他们有着多年的司法审判经验和法律功底。关于未入额法官署名权问题,笔者认为,为方便开展工作,可以授权其行使署名权。

  另外,对于未入额的法官,各试点法院也都纷纷给予了缓冲期,让其转变角色,找准未来发展方向。从试点法院来看,普遍规定过渡期为三至五年。在此期间给予“身份不变,原有待遇不变”的优惠政策。因此,在这期间内,未入额法官也同样享有裁判文书的署名权。而对于未入额的老法官,因其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多数属于资深法官,只不过由于员额制考试而遭到淘汰。笔者认为在过渡期内,对于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可以与入额法官同等使用,具有主审案件或参与审案的身份与权力,这对于化解人案矛盾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否则,如果让其当入额法官的辅助人员,原本作为“师父”的老法官,笔者相信年轻的入额法官也不好意思让其帮助自己做些辅助性的工作。这样,势必会造成老法官这一审判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更不符合审判发展规律,因为老法官有着丰富的办案能力和审判实践能力,对于推动社会法治发展与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关于综合部门法官的定位问题。对于政工、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这几部门,实行公务员行政序列管理,在社会各界已达成共识,已无可争议。在员额制改革期间,这几科室的法官如果愿意入额就必须参加员额制考试,换部门走上审判工作岗位从事审判工作。员额制改革后,这些部门没有必要再配备法官岗位。对于研究室、审管办这两综合部门,由于以往实行行政化管理,院领导往往很重视综合文字性工作,把一些文字功底强的法官安排到研究室及审管办,从事着全院的宣传、调研、信息及审官等综合性工作。也正因为领导重视的原因,这些综合部门晋升的机会相对较多。而实行员额制后,这两部门将不再是香饽饽部门。为此,这两部门的法官也开始对自己的未来产生惆怅,并迷失了未来成长的方向。通过走访调研,笔者发现,这两综合部门的法官,绝大多数是愿意投入到审判一线,以此来提升审判工作能力,但是因为院里工作需要及服从领导工作的安排,而没有机会到业务庭开展审判。

  在员额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对于这两部门的法官处理不一,主要有三种处理模式,即以上海为代表的为每部门配备1至2名员额法官、以吉林为代表的暂不配置员额法官以及以黑龙江为代表的321层级模式。笔者认为由于这两个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审判二线部门,且最高院法函[1995]62号也明确了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故笔者认为这两个部门可适当配置一定员额法官,但最多不超过两名,而且应当从通过法官员额考试中择优选择,作为研究室或审管办部门负责人,开展全院调查研究及审管工作,故笔者赞同黑龙江这种配置模式,并让其参与审判,独立承办一定数额的案件,从而实现调研、审管与审判相互补短、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对于这两部门的其它人员,则应定性为司法辅助人员。同时这两部门也可作为审判业务部门交流锻炼的平台,提升入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文字

  另外,鉴于立案部门与执行部门虽属于法院业务部门,但由于职能的特殊性,履行岗位职责并非必须由法官来完成,故这两部门可适当配备法官员额,即可根据工作需要来适当降低法官员额数,要比民事审判等部门的法官员额比例要少。

  (五)关于未入额法官的待遇问题。推行法官员额制试点后,全国将有一大批法官成为员额外的法官,即未入额法官,他们在员额制改革之后失去了审判权,将走上了司法审判辅助岗位,辅助入额法官开展审判工作。然而,这些未入额法官仍具有一定的化解社会矛盾能力,如何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无疑会对审判工作有效开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涉及到未入额法官待遇问题。

  笔者认为,不能与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辅助人员完全等同,除了给予其有机会入额之外,还需给予其相应的晋升机会和经济待遇,让其即使入不了额,但仍然有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动力和尊严。否则,失去审判权不享受法官待遇本已让他们感到失望,如果再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跟上或同步跟进,而是与未通过司法考试的辅助人员相同管理、相同使用、相同待遇,恐怕更会加剧他们对员额制改革的不满,无法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更无法保证他们能心甘情愿地为入额法官提供优质的司法辅助。

  另外,还要适当地兼顾各地经济特色,不能实行全省统一标准来对待入额法官和未入额法官,在工资待遇上要有所差异,要有所不同,但又要适当缩小差距。否则,消费水平较高地区的法官及其他干警经济压力就大,就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就会消极工作,影响审判质效的提升;落后地区的法院法官及其他干警就会因差距较大而感觉不公平和茫然。

  与此同时,还要坚持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待遇原则。否则,在没有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前,如果归地方党政领导时待遇较好,而实行省统一管理后出现待遇较差,则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并将造成不少法官跳槽到地方党政部门,这势必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成效。如有的地方党政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便在一定期限内(如在本地工作三年或五年)给予新进人才房补政策等优惠,让其安心留下服务好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想不低于原有待遇,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尝试以区级财政每年为法院干警发放的待遇为基础,并按照相关程序划归到省财政,由省财政再以此为基础发放工资和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员额制改革后不低于现有待遇。否则,极易造成改革后,地方待遇法院干警享受不了,而上层改革政策推动又需要一个渐进的缓冲过程,这样可能会导致改革后的法官待遇低于或严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待遇,其结果势必会挫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积极性,导致审判质效低下,这与司法改革的初衷是相悖的。

  法官员额制改革虽然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但是推进这项改革有序进行,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要在探索中前进,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和机制跟进,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克坚难,相信未来的法官员额制一定会让法官走向正规化、专业化的道路,营造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氛围,并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1】张先明:《以坚韧不拔的勇气积极进取的精神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8日,第1版。

【2】丰城法院院长黄兆麟:《人案并重 分权制衡》,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6/id/520992.shtml,2012年6月6日。

【3】福建高级法院副院长夏先鹏:《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制 可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3日,第六版。

【4】王义树:《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度的考量与构建》,载光明网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10/28/166481.shtml,2014年10月18日。

【5】刘敏:《法官员额制:上海模式与珠海横琴模式比较》,载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7/15/160570.shtml,2014年7月5日。

【6】郭春雨 王洁瑜:《吉林首批126名员额法官是怎样产生的》,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9日,第一版。

【7】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366.html,2015年4月30日。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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