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敲诈情人索“封口费”被判刑二年三个月
2016-05-09 10:01: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铁岭法院 | 作者:胡静
  一男子鬼迷心窍,敲诈情人杨某几万元,近日被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系情人关系。2014年3月末,杨某提出不愿意继续和被告人李某交往,李某遂以将其与杨某间情人关系的事实告知杨某家人相要挟,向杨某索要钱款。2014年3月21日,杨某在被告人李某的要挟下,按照李某提出的数额,于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华盛酒店南侧路边交给李某人民币一万元及存入二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李某在杨某写好的“解决私事封口费”的字条上签字。被告人李某于3月22日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二万元存款全部取出。之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6月9日又给杨某发短信,以相同的理由相威胁,向杨某索要人民币四万元。杨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某庭上辩解称:“杨某答应两人都离婚后和我过,可我离婚后她却没有离婚,还和别的男人好上了,她觉得对不起我才给的赔偿款,第一次是三万元,第二次答应再给三万元事情就过去了,我们二人还接着处,我是出于生气想吓唬她就发了信息。”但李某的辩解否认不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银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某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在被告人李某向杨某敲诈勒索四万元的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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