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大卖“六合彩” 书籍 被查逃跑摔伤不悔
2016-06-02 10:41: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 作者:毛可
  参与“六合彩”赌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销售“六合彩”书籍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犯罪。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罪案。李某、陈某租赁他人住宅用于大量存放 “六合彩”书籍。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6月,被告人李某、陈某夫妇为陪儿子读书租房于岳阳楼区某处,自此被告人李某开始从事贩卖香港地下六合彩的码书生意,被告人陈某则在城区从事摩托车出租。2014年5月,被告人李某为扩大地下六合彩码书的销售量,又在租住地对面租了两间房屋作为仓库存放香港地下六合彩码书,并通过多家物流公司从外地购进大量地下六合彩码书。贩卖的码书种类达到169种。2015年4月,岳阳楼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从被告人李某租用的两间房内查获并扣押各类地下六合彩码书共计17386册。在当日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害怕被查处,在逃跑时摔伤了。执法部门因李某住院手术治疗而未对李某予以追究。被告人李某经住院治疗约一个月出院后,为弥补住院所用医药费,退掉一间租房,再次购进地下六合彩各类码书进行贩卖。因被告人李某伤未痊愈,行走不便,被告人陈某遂驾驶摩托车多次为李某向卖家运送码书。2015年6月至8月,两被告人贩卖地下六合彩码书23989册,所贩卖码书的价款共计4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违反国家规定,贩卖非法出版物23989册,销售金额达4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陈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认为被告人陈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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