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璞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表示
民法总则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
2017-03-10 23:50: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书臻
  “如果说宪法是万法之母,那么民法典就是我国法律的‘四梁八柱’的四梁。”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贵州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孙华璞在发言时表示,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大事,对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孙华璞表示,编纂一部统一完善的社会主义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两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集中了我国的顶级民法大家、专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部具有较高质量的民法总则草案。草案出台后,采取多种形式,几上几下,广泛听取了民意,充分汲取了民智。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能起草出这样的一个高质量的民法总则草案,确实非常不易。

  孙华璞表示,民法总则草案充分总结了86年民法通则的成功实践,充分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充分吸收了世界民法理论的最新成果,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阶段性特征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了总则与分则、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充分考虑到了传承和创新的关系,已经形成了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具有较高立法水平的民法总则,已经具备了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条件。

  孙华璞认为,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阶段经济基础的客观反映,不可能超越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必须受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枯燥的法律条文永远不可能包罗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法律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瑕,肯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因此,不能要求大家都完全认同,不能强求法律尽善尽美,不能不允许法律没有遗憾,目前的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各方的共识,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孙华璞还对总则草案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冷冻胚胎的归属、孕育、权利问题,工商和承包户归属其他法人,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丧失,请求权竞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十一个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