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刑罚真正达到目的
2017-03-11 15:4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樊红艳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实验小学校长
  我关注到了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我认为这对于解决过去减刑、假释公信力低的问题有积极意义。

  作为一名教师,我更关注刑罚的教育目的,教育改造罪犯,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如果在办理减刑、假释过程中可以暗箱操作,那么就很难达到刑罚的教育目的。因此,依法对认真接受改造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其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明确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的罪犯才能减刑、假释。此前,尽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比较详细,但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致使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影响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出台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扎紧减刑、假释中的自由裁量权制度“篱笆”,自然让公众对此有了更多的期待。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