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黄克:普通诉讼时效应规定为5年
2017-03-12 16:1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许聪 费文彬 黄明强
  作为一名法律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克对于民法总则草案异常关注。

  黄克表示,民法总则草案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涉及的监护制度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修改,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至智力智障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辨知认识能力的成年人,将部分社会组织纳入监护范围,并对撤销监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有了很多的创新成果,弥补了此前的漏洞,体现了民法总则的人文关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黄克认为,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草案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是一个缺陷。“建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安排在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条文之后。”黄克说。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黄克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是一个进步,但对于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还不够,规定为5年比较合适,3年的时间还是太短。

  “草案未设置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增设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10年诉讼时效期间。”黄克说。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