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大连中院向全市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
2017-05-06 10:12: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叔朋 晋晓兵
  为贯彻落实《关于为加快推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结合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执行过程中突出存在的逃避送达、恶意拖延诉讼进程问题,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关于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解决送达难及时维护合法金融权益的司法建议》(以下简称《司法建议》),倡导全市金融机构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司法建议》提出,全市各金融机构在与相对方签订借款、担保等民商事合同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可同时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附件。确认书明确的内容包括:有效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地址,是否接受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等;确认书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变更地址需履行通知义务,未按约定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司法建议》提醒,鉴于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往往对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全市各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相关证据。签署人为法人的要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本人亲笔填写合同内容并签名。签章过程要通过拍照、摄像等途径留存证据。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