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
携手合作 共商共建
积极推动中国-东盟区域商法的协调与整合
2017-06-08 21:26:30
     中国法院网讯 (刘婧)  今天(6月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就“区域内各国商法之协调与整合”专题发言时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发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已经成为中国和东盟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合作共赢之路,期待各国通力合作,携手共进,共同推动中国-东盟区域商法的协调与整合。

  刘贵祥说,今年是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6周年。中国和东盟10国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与区域国家发展战略对接,创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模式,构建了国际合作的新典范,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协调化、统一化的法律规则能够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争议解决。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需要像WTO规则这样的国际经济法的维护,更加需要区域内各国商法实体规范和争议解决规则的协调与整合。

  刘贵祥简要分析了国际商法协调与整合的现况及发展趋势。他表示,近年来,国际商法的协调与整合取得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国际社会通过制定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公约,有力推动了国际商法的协调与整合;国际商业界创设和统一了大量商事示范规则,具有应用广、影响大的特点,促使了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商事交易示范法和示范规则的成果为各国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所吸收,促进商事法律规范趋同化;协调统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便利跨境执行的趋势正在形成;区域商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推动非洲16个成员国实施了《一般商法统一法》《破产和清算程序统一法》等法律。在欧洲私法统一化浪潮中,欧盟合同法委员会2001年出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占据突出地位。在亚洲,新加坡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先生提出了整合亚洲商法的倡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积极支持,推荐了3名中国最高法院的高级法官担任亚洲商法研究所的理事,为亚洲商法的协调与整合作出积极努力。

  刘贵祥表示,中国-东盟是最具活力、最有潜力的紧密命运共同体,推进区域商法的协调与整合,必将深刻影响全球商法协调与整合的进程。中国-东盟各国法院应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在协调商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已有前期收获,相信本次论坛,将为区域商法的协调整合奠定新理念,拓展新途径,促进区域商法的协调与融合。应在案件审理中善意解释国际条约及国内法,倡导诚信等一般法律原则,加强比较法研究,寻找各国商法的“共同核心”,建立国际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交换机制,促进条约解释、国际惯例适用的统一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软法先行,选择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差异较小的领域制定示范通则。

  刘贵祥认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应构建便利高效的区域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跨境执行机制。区域内各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是便利跨境交易和投资,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机制,也应当成为中国-东盟司法合作的当务之急。本次论坛在起草、磋商南宁声明时,首次提出了推定互惠关系的理念,希望得到与会各国的支持,推动形成便利执行、交易安全的良好法治环境。

  马来西亚上诉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也就这一专题作了发言。他表示,推动中国-东盟区域商法的协调与整合具有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凝聚共识,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商法的协调与整合,以服务和保障各国的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福建省高级法院院长马新岚主持研讨,与会嘉宾围绕“区域内各国商法之协调与整合”专题进行了自由发言。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