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销“四特酒” 构成假冒商标罪齐获刑
2017-07-13 15:06: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诚 文琼
  为了发财致富,竟然打起假冒“四特酒”的歪主意。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郑某甲、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9万元;判处张某某、郑某乙、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万元。

  2015年9月,被告人郑某甲与阮某某未经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商议共同出资生产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的三星和四星四特酒,并将被告人张某某拉入合伙中。之后,三人通过刘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温州市苍南县印制包装的被告人冯某某。不久,双方在苍南县谈好印制标有“四特”注册商标的四特酒外包装盒、防伪标、兑奖标和瓶盖等的价格,其中三星四特酒包装58元/套、四星四特酒包装88元/套,各印制五百套。随后,被告人郑某甲分三次打款51100元给被告人冯某某,用于印制四特酒的包装材料。之后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和张某某到南昌和樟树购进白酒,并从南昌废品回收站购进大量旧的三星和四星四特酒空瓶。2015年12月,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和张某某在被告人郑某甲位于余干县某村的老平房内开始洗瓶、灌装三星和四星四特酒,包装后在南昌市和余干县进行销售牟利。因在余干县的部分乡镇销售时,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和张某某不认识路,遂请被告人郑某乙进行销售并负责记账。经查实:在南昌市和余干县销售三星四特酒238件、四星四特酒87件,总计销售金额至少67800元。

  2016年1月27日下午,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在余干县某村的老平房生产窝点内抓获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和张某某,并查获大量印有“四特”注册商标的四特酒包装盒、防伪标和兑奖标等用于生产四特酒的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当场扣押三星、四星四特酒共177 箱,半成品115 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郑某乙、冯某某赔偿了因商标侵权给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张某某、郑某乙、冯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96820元,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张某某、郑某乙、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及被告人阮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甲、阮某某均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相符,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在余干县某村的老平房生产窝点内当场扣押三星、四星四特酒共177 箱的价格不应计入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