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地砖外包装后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2015-10-13 14:09:39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刘媛 黄飞
  为谋取利润,男子将购买来的地砖外包装更换成其他品牌后销售。2015年9月2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被告人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收缴的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2004年11月,被告人宗某找到承接本市一广场装修标段的公司推销地砖。在得知该工地装修需使用业主指定品牌地砖后,被告人宗某决定将普通地砖更换为业主指定品牌地砖包装,双方商定按照35-36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上述公司。

  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宗某陆续从高安以18元每片的价格购进约一万箱普通地砖,并联系相关纸业公司按照上述业主指定品牌地砖纸箱样式制作了若干纸箱。后被告人宗某找到一加工厂老板被告人龚某,双方商定由被告人龚某将普通地砖的包装更换为品牌地砖包装,龚某收取了包装费人民币5000元。

  在2014年12月14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宗某共销售上述假冒地砖8车共计7260箱,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487872元,并有1815箱已换成品牌外包装但尚未出售的瓷砖被公安人员查获,货值为人民币125235元。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4年12月26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宗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龚某家属代被告人龚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宗某家属代被告人宗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龚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13107元,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龚某在本案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龚某均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龚某系本案从犯,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等情况,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龚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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