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严格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2017-07-24 09:2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孟祥玲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严格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保障暂予监外执行依法规范进行。

  通知明确,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由法医进行或组织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学人员、法医共同进行,不得自行委托或邀请。各中院负责辖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包括对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高院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复核。

  通知规定,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罪犯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体检报告或病历资料原件,委托自治区指定医院进行。证明文件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对于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组成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经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根据罪犯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作出的诊断意见书、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书,报承办业务庭,作为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者不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通知要求严格办案纪律,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一律在网上进行。罪犯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诊断、鉴别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鉴别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高院申请复核,诊断、鉴别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组织诊断前,不得向罪犯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前告知诊断医院名称、诊断医生姓名;对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法医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坚决予以调整。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