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被扣18年 5人获千万国家赔偿
2017-08-09 09:10:56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王巍
申请国家赔偿的股东马超、马永山、马小平(左二至左四)前往西藏高院,参加案件调解。 受访者供图
  1999年,马占奎等5人将在甘肃开采的50余公斤黄金用货车运往西藏,途中黄金被公安机关查扣,变卖后上交财政。此后19年,马占奎等人多次向相关部门讨还黄金未果。今年8月2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书》,当时查扣黄金的公安机关须对马占奎等5人支付1100万元国家赔偿。

  马占奎等人的代理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必须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处理,那曲公安处处理黄金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因此做出了国家赔偿的决定。

  58公斤黄金运送时被扣未还

  1998年,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黄金公司与自然人马生福就开采金矿事宜签订《承包合同》,马生福取得该县金矿的采金权。

  此后,马生福与马五德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马五德及马占奎、马永山、马小平、马超共同投资,组织民工开挖采金,共采金58公斤左右。

  对于18年前黄金被扣的过程,现年54岁的马占奎记忆犹新。“前期投入较大,我们5个股东资金不足,企业难以维系”,马占奎说,在听说拉萨银行收购黄金后,为给开矿工人发放工资,他们决定将黄金运到拉萨。

  马占奎回忆,1999年7月30日,载有黄金的货车途经西藏那曲时,被西藏那曲公安处工作人员查扣,两名货车司机同时被扣。在拉萨等待接收黄金的股东马五德也被警方带走。

  据马占奎称,当年警方扣押黄金和带走马五德的时候,并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马五德和货车司机随后被取保候审,但黄金一直没有归还。

  马占奎说,5名股东多次向公安机关讨要黄金,但均未得到正面答复,他们入股的金矿就此停业。

  三度申请国家赔偿两次遭拒

  5名股东代理人、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介绍,去年6月,马占奎等5人联名向那曲公安处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那曲公安处退还被违法扣押的58公斤黄金。

  2016年7月,5名股东收到那曲公安处作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他们补充提交案件所涉及的刑事拘留、释放证明等相关处理情况及有关物品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当年那曲公安处扣押了58公斤黄金,但没有出具任何扣押物品清单。”5名股东另一代理人、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说,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供那曲公安处所要求补正的相关材料。那曲公安处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时间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016年10月,5人向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2月,公安厅以“赔偿义务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复议决定不予赔偿。

  今年1月,5名股东再次向西藏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法院作出1100万元国家赔偿

  根据法院查明,1999年12月,那曲公安处以涉嫌非法运输、贩卖办理此案,涉及人员后均被取保候审。所扣押的黄金之后变卖给银行,所得382万余元以“罚没款”名目上交给那曲财政局。

  5名股东认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黄金来源和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扣押的黄金属他们的合法财产,依法应给予退还。

  就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马占奎等5人请求国家赔偿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就被扣押的黄金数量,5名股东申请赔偿的黄金重量是58公斤,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那曲公安处出示的证据中,显示当年交售给银行的黄金总重量为净重50.6公斤,此外双方均未再提供有价值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为,那曲公安处当年上交国库的黄金数量较为客观。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中确认,截至目前,全国同类案件均是按照决定做出时的市价价格,来确定赔偿标准。经法院组织协商,双方就赔偿金达成一致,即那曲公安处以赔偿金方式支付当年扣押黄金价款共计1100万元。

  ■ 对话

  “有的股东这些年里已去世”

  昨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了到此案涉事股东之一马占奎,他表示黄金被扣除了让金矿被迫停业外,也改变了他和其他股东的19岁的人生轨迹。

  新京报: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拿到国家赔偿吗?

  马占奎:具体时间还不知道,我了解到的是很快。

  新京报:这1100万会怎么分配?

  马占奎:每个股东都分一些,大家出股时,每人多少都记了账。

  新京报:拿到赔偿还打算做生意吗?

  马占奎:也做不了啥生意。给家里,给孩子生活用吧。

  新京报:当年黄金被扣,对你的事业生活影响大吗?

  马占奎:各方面损失比较大,工人的工资发不出来就全都散了,矿也做不下去了,这些年我做些小生意还债。

  新京报:据你了解,其他几名股东目前情况怎么样?

  马占奎:有的在这些年里已经去世了,也有人因为这件事,已经不做生意了。

  ■ 追访

  处理涉案财产 要凭生效裁判

  5名股东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的最终侦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占奎等人案发时携带58公斤黄金的来源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马五德等人携带黄金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扣押的58公斤黄金。如果该黄金已被当地公安机关违法处置,其应向马五德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彭红红介绍,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和法定程序处理涉案财物;在没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应当对处于扣押状态的涉案财物妥善保管,任何机关都无权自行处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

  彭红红表示,相关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始终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就将赔偿请求人的涉案黄金全部予以变卖,属于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变卖的涉案黄金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