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权利救济传递司法温暖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综述
2017-11-23 21:43: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书臻
  “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从国家赔偿一元重心向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二元重心转移。”

  11月23日,美丽的榕城福州,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暨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座谈会在这里召开,会议就新时代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作出了新判断、进行了新部署,引领开启了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二元协同发展的新征程。

  以“平冤理直、纠错正偏”为核心的国家赔偿,与以“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为目的的司法救助,共同铸就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屏障,是加强人权保障、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近五年来,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修复受损害社会关系、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作用,发挥落实权利救济、重塑司法公信的正能量,兑现权利保障、实现生存照顾的司法温暖。

  积极推进改革促进救助法治化

  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概念,是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全会确立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战略部署和司改纲要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地方各级法院也积极践行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要求,改革效果初步显现。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对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专门部署,明确了任务和要求。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项目工作小组”。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四五改革纲要,其中,“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被写入纲要。2015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首次将加强国家赔偿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报告,受到代表们的高度评价。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对审判执行中面临急迫困难的群众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工作。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天津、四川、甘肃、云南作为改革试点地区。2016年9月,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救助改革推进会在天津召开,进一步明确了改革任务。随后,各高院均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地方各级法院积极跟进落实,改革效果初步显现。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1万件,使用救助资金8.5亿元;2016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2万件,使用救助资金9.3亿元。

  统一法律适用 促进办案规范化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了以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赔偿监督等司法解释为代表的司法解释体系,推进国家赔偿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在完善刑事赔偿程序和法律适用,规范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统一裁量标准,规范国家赔偿申诉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指引。在推进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各地法院也纷纷出台措施、标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为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天津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标准(试行)》,对司法救助工作中的机构组成、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救助金标准、救助金发放等制定了具体标准,实现了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司法救助制度标准化。《标准》针对个案的救助标准这一核心问题,构建了整体双限,区间救助的天津司法救助标准3+1模式,既保证了司法救助案件整体上的公平公正,又保留了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个案的差异性。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福建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为依法稳妥审理案件,特别是为妥善化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福建高院还和福建省妇联合作建立国家赔偿案件心灵抚慰机制,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善后安抚,化解他们心中的积郁和怨愤。如对陈军再审无罪赔偿案,福建高院在全国首次启用心灵抚慰机制,在案件妥善化解的同时,也激励了陈军母子拥抱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编制、实施《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作为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办案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并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发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判业务系统,将《北京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规范》内嵌于信息化、智能化、开放性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了全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统筹管理。

  积极争取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率

  司法救助资金能否得以保障是关系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能否得以切实体现的关键问题。各级法院将司法救助资金的保障和形成新的资金管理机制作为工作的重要方面,积极展开协调工作,基本解决了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的后顾之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省政法委和财政厅支持,经沟通,浙江省政法委修改了《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从政法委行使审批权改为由法院直接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报其备案。同时,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浙江高院提高单位预备金额度,明确先由单位预备金垫付司法救助金,保障国家司法救助的救难救急的功能。浙江高院还合理划分救助案件决定权限,决定对3万元以下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原则上由业务部门合议庭审查确定,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办理手续,出具生活困难等证明手续不便的,可以以调查笔录和申请人承诺书代替,进一步调动了审判人员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司法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向陕西省委领导及省委政法委进行汇报,听取意见要求,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在现有200万元司法救助工作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协调争取省级司法救助资金每年再落实400万元,以满足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对于当事人申请救助的案件,尽量缩短救助期限,将原来平均一两个月的资金拨付周期缩短至十日内,努力实现救助全、救助快、救助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积极争取司法救助资金,在内蒙古高院的争取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已同意将司法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人民法院专项账户内,政法委仅负责对各法院拨付资金规模向财政厅提出建议,不再负责资金支出的审批。各法院可根据司法救助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行完成支付。在支付环节,明确了司法救助办公室与院财务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保证救助款能够及时发放。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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