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呼吸困难入院殒命 医院被判赔偿32万余元
2017-08-14 14:05:15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何书俊
  市民梁先生喝了冰镇啤酒后发生呼吸困难,被家人送到辖区医院,结果当晚被发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殒命。梁的家人认为医院存在误诊、漏诊的情况,便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日前,该案经过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了医院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决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的判决。

  男子呼吸困难入院

  2014年3月25日下午5时40分,市民梁先生在喝了些冰镇啤酒后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呼吸困难。家人连忙将其送到柳州市某医院救治。医院急诊科按急性喉炎收入耳鼻喉科,住院后的当晚10时30分,护士巡房时发现梁先生已经昏迷。经过心肺复苏后,梁先生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至2014年4月6日不幸殒命。

  医院对梁先生的“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均记载其的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梁先生去世后,其家人认为医院关于患者死因诊断无异议,未进行尸检。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

  此后,梁先生的家属认为,梁的去世与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有关系,医院对其喉梗阻漏诊,未解除呼吸困难,误诊、误治延误患者的病情,未认真观察病情以及时发现患者昏迷、心跳呼吸骤停,错失最佳抢救时机。在心肺复苏后的诊疗过程中,重症医学科不合理和错误用药,致病情加重。因协商赔偿未果,家属将医院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索赔。

  案件审理过程中,广西金桂鉴定中心于2016年4月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未尽对病情的危险性应尽的预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度为50%。

  法院判定各方权责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法院应依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确认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不当或过失,如法院认定上述过错与医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可直接判决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所涉医疗纠纷中,广西金桂鉴定中心作出了相应的鉴定意见。医方存在未尽对病情的危险性应尽的预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度为50%。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依据患者的自身情况、致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医院对梁先生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2万余元。

  今年2月,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梁先生死亡是否是因喉梗阻不能确定。司法鉴定和医学理论上,关于死亡原因的判断一般以尸检结论为准。本案中,因患方的原因没有进行尸检,患方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医院同时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对此,二审期间,广西金桂鉴定中心作出补充说明,载明医方病历材料中的“死亡抢救记录”与“死亡记录”已经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而缺血缺氧性脑病属于直接死因,其根本死因是喉梗阻引起器官堵塞,导致功能衰竭死亡。最终,柳州中院对医院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