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河道障碍
2018-05-02 11:00: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怀余 殷芹 楚士将 韩建伟
  • 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 将阻挠施工人员带离现场。
  • 强拆现场。
  • 交付申请人。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在辖区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金沙湖管委会等8家单位的配合下,对该县射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上搭建的活动板房、地坪等设施进行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现场监督。

  2007年11月11日,阜宁县喻口居委会与俞某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将原七组段计8亩滩田发包给俞某开发利用。合同签订后,俞某在滩田擅自搭建活动板房和其他设施,从事造船等活动。但该土地在射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权属属于国家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之后,阜宁法院判决合同书无效,限期内俞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拆除活动板房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然而,俞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决定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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